融資租賃受法律保護嗎_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是什么?
特邀律師
年息三分屬于合法范圍。三分利息,其實就是年利率36%。法律規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出借人的請求。對于年利率超過36%的,所約定的超過部分無效。超過了24%而不超過36%的,雙方進行自主約定,當事人之間愿意自動履行,法院并不會反對。 目前只要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護,4倍之內的仍受保護。目前銀行利率5.31%,民間借貸利率月利只要超過1.8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后國家可能會取消這一規定,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利率由雙方協商,協商后的利率均受保護。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汽車融資租賃準備的叫法為「以租代購」,是常規的購車金融方案之一
全款購車
分期購車&零首付購車
以租代購&零首付購車
購車的常規方案有以上三種,第二種分期購車已經成為了普及率最高的方案之一,其中比較有意思的是零首付購車。在透支消費逐漸成為主流之后(本篇不討論這種消費方案的合理性),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最好是零成本購買一臺汽車成為了年輕消費者的思考,于是汽車銷售商以“何樂不為”的態度提供了零首付。
所謂何樂不為的本質是銷售商可以通過零首付獲得更大的利潤,比如零首付五年分期,在分期付款的五年內汽車用戶需要按照協議規定在其店內投保車險,每一單車險銷售商可以拿到30%(最高時超50%的)分成,這是汽車銷售行業的最大利潤點。其次則是零首付購車復雜的手續代辦,通過代辦手續銷售商可以收取數千元不等的手續費,這也是利潤點之一。再次則是超長分期產生的高額利息,這對于銀行或者品牌的金融公司是巨大的利益。
零首付購車對于銷售商而言遠比全款購車更有吸引力,因為全款購車是“一錘子買賣”——沒有金融服務費,也無法要求消費者第二年在車內繼續投保,同時金融公司與銀行也沒有利息可賺取。所以分期購車的時間越長越好,其中零首付也確實一定程度的實現了三方共贏,至少消費者用低至幾千元的費用即可獲得一臺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需要做的只是定期還款即可。不過零首付購車也不算最極致的利潤最大化,以租代購才是“終極模式”。
以租代購于消費者和銷售商的關系
1:消費者選擇以租代購連最基礎的購置稅與保險開支都不用支出,從首月起開始定期還款即可。所謂以租代購并不是由消費者支出費用并進行貸款購車,而是由消費者選定某家有實力的汽車銷售公司,由公司支付所有的購車款項購買這臺汽車;之后由消費者與購車方簽訂“長租協議”,消費者在還款內只有車輛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直到還款期結束后才會由購車方將車輛過戶給實際用車人。
簡而言之,以租代購的核心是“租車”,協議約定的必然是還款期內只有使用權,如果用車人違反協議而沒有定期還款,那么購車方絕對有權利收回這臺車——畢竟消費者支出的只是租金,從購車開始就沒有承擔任何資金上的壓力。只有在遵守約定還款完成后,最終才能獲得一臺性質上的二手車(嚴格意義上的新車)。
2:以租代購對于銷售商而言更有吸引力,因為銷售商此時同時扮演了金融機構的角色,分期內按照比基礎利率高一些的比例賺取利息,同時也還有金融服務費與定投車險的利潤,所以實力強大的汽車銷售商也樂于使用這種方式,以租代購在海外汽車市場已經非常成熟,成為了除與金融機構合資分期購車以外的最成熟的模式。
重點:以租代購合法嗎?相信在了解閱讀上述內容后則不會有疑慮了,因為所謂的“消費者”此時不是汽車商品的消費者,而只是“汽車租賃服務”的消費者。每月支出的費用不是嚴格意義的購車款,而是租車的租金;協議中約定的最終還款期接受后將車輛過戶給的不是“汽車消費者”,而是租車人!通俗的解釋就是最后的過戶只是兩方的協商結果,并沒有改變租車使用的本質。
總結:以租代購的流程為“租車”再到“最終買自己一直使用的‘新二手車’”,選擇這種購車模式要充分理解自己在這一次交易行為中扮演的角色——租客到車主的轉變需要還款結束的前提。至于以租代購的綜合總成本會高一些也可以接受,畢竟初期沒有開支;這種方式是否可以接受,這一問題的答案在于對透支消費的理解與接受程度了。
編輯:天和Auto
內容:共享天和MCN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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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我自己就是在通用融資租賃買的車,跟銷售簽約的時候仔細的對過條款,期末支付時間、保證金說明、期末殘值、違約處理方式、期末選擇方案等在合同都寫得很清楚。
融資租賃合同也像其他類合同一樣,一經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受到法律的約束,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這并不等于說,合同一旦建立,便不可以變更或解除,而是說這種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1)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是由下列三個條件中之任何一種條件所引起的,即: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2)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因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責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4)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若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并或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對于變更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1)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融資租賃合同,應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擔保人。擔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雙方仍協商變更合同,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因此免除。(3)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的,其轉租合同無效,出租人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損失。(4)變更或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傳真、信函等。(5)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6)融資租賃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因其所受損失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