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治安管理處罰法_治安處罰法里的銷毀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特邀律師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基本一致。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定上繳國庫。3、依據不同。追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收繳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 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 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收繳與追繳的區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收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而追繳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2.所指向的對象范圍(客體)不同。收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賭具、賭資、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但是,對二者的處理程序與結果卻是基本一致的。無論是收繳,還是追繳的財物,如果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即應當及時返還;如果屬于沒有被侵害人的收繳或追繳的財物,則應登記造冊,并按規定上繳國庫。
您好,涉案物品銷毀的相關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 公開拍賣 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違禁品、本人所有的工具和違法所得財物,法律針對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以下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對于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違禁品,要一律收繳、銷毀。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淫穢物品以及槍支、彈藥等物品。這些違禁品一旦查獲,應當一律收繳并予以銷毀,不能流失在社會上繼續危害社會。
2、對于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賭具、賭資和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收繳并按規定處理。對于賭具、賭資應當按照規定收繳,該銷毀的銷毀,該上繳國庫的上繳國庫;對于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應當一律收繳后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