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錢到法院后怎么辦_法院強制執行的錢怎么取?
特邀律師
強制執行后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由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執行款已到法院賬戶,申請執行人拒領執行款怎么辦?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比較罕見,但也的確存在。遇到這種情況以后,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解決辦法。
通常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既然申請執行就是想拿到執行款,否則他完全可以不用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執行款到法院以后申請執行人通常會配合法院的發還工作,有的申請人甚至天天打電話詢問法院什么時候能夠拿到錢。
但也有的申請執行人雖然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執行款到賬以后卻不愿意去法院領款。比如,申請人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時,每一筆款項都要有嚴格的財務手續,非常繁瑣。用他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領錢回去做賬太費勁,因此不愿意領。還有的申請執行人人在外地且工作繁忙,本身執行款也不多,來回坐飛機再加上其他費用他們感覺還不如不領,因此也拒絕領款。
碰到這種情況時,執行法官首先會電話聯系申請人,要他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和銀行卡復印件,然后通過財物直接轉賬給申請人方式發還。如果申請人拒不提供上述材料,那么執行法官會依法向申請人郵寄領款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來領取執行款。如果仍然不來領,會制作提存表,經過局長和院長審批以后辦理提存手續然后結案。
這里需要注意一點,被執行人只要將執行款打到法院的賬上就視為已經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此法院就會解除對被執行人所采取的全部執行措施。申請人不領取執行款是有過錯的,應當自己承擔相應的后果,并不會因為申請人不領取執行款而繼續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或者限制措施的情況。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既然知道被執行人已經將執行款交給法院,就可以隨時到法院要求領取。 法院必須在收到執行款物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款物返還給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在收到財務部門執行款到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款的核算、執行費用的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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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到了執行賬戶,一般執行法院會聯系你領取款項,但也不排除事項多,遇到業務交接更換,忘記的事情。既然你了解到案件已經執行完畢,打電話打不通的情況下,前往法院執行庭找當事法官詢問,據了解一線城市的執行法官每個星期都有一次的現場辦公。
其實這個事情并不難處理。
1、到銀行打款。
2、持打款回單,先到法院財務部門換繳款收據,拿著收據到法院執行局,每個案件都有分管的法官,找到這個法官,把收據給他,證明款是你們付的。
3、然后法官會做一個詢問筆錄,辦理結案手續,給你一份結案通知書,就沒事了。
后邊黑名單、限高等等,結案后一般三個工作日就撤下來了。
問題解析:
提問者一定要慎重地描述問題,一定要分清“執行終結”和“執行中止”的區別。
根據問題描述,法院在案件沒有執行完畢就對案子作出終結執行的決定,那么必須符合如下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果不符合如下情形,那么法院在案件沒有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就作出執行終結的決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同時,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的,那么法院可以適時作出中止本次執行的決定,待條件允許后可以再次啟動執行程序。這個再次啟動,可以是申請人申請,也可以法院根據案件的需要自行啟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問題解答:
如果事實真的像提問者描述的那樣,法院在案件沒有執行完畢的情況下,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法院就對案件作出終結執行的決定的,那么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也可以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
但是提問者一定要注意,法院對案件作出終結執行的決定,不是草率作出的。關于適合執行終結的情形還有很多,例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的等等。
人民法院在執行到標的款后,會通知申請人到法院來領取。申請執行人出具領條后,法院財務開出現金支票付給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