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有效期的法律規定_估價報告有效期一般為多長?
特邀律師
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等于評估報告有效期嗎?
當被拆遷人看到評估報告中有這樣一句話時:“該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為自完成評估報告之日起一年”。可能會理解為:一年之后這份評估報告就失效了!如果我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拖延超過一年的時間,是否可以重新評估一次?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由此可見,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不等于評估報告有效期。評估報告應用有效期是對評估報告使用者的一種必要提示。從評估理論來講,評估報告作出之后就是長期有效的。
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 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那塊的,其他房地產、土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 特需的:假設2006年9月評估資產2004年12月31日基準日的價值(多為法院確定特定日期的資產價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準日算了,可以按報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評估報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評估機構從新選個基準日再出個新報告(基本用前面的資料,很簡單的,收費不要很多的)。
1、根據《城市土地估價規程》1.5:土地估價報告的有效期是一年,但一般行業執行標準是半年(6個月)有效期限。2、在強制拍賣土地案中,評估報告注明有效期為一年。 土地估價報告審核實際上是對土地估價師已完成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檢查并提出評判意見的行為或過程。土地估價報告審核可以分為外部審核和內部審核兩類。外部審核是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客戶組織人員對已向委托方 (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的質量評判性審核。內部審核是指土地估價機構組織內部人員對本機構已完成但尚未向委托方(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土地估價報告進行的審查、核對,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以不斷完善報告內容,提高報告質量。內部審核已成為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執業水平和提高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的最佳途徑之一。
從財務角度講,評估報告只有三個月的有效期,但從拍賣角度來講,評估結果只是制定拍賣保留價的一個參考數據。
拍賣這種交易方式遵從的是價高者得的原則,拍賣結果并不以評估報告為依據,而是以拍賣現場競價結果為依據,可以說從這個角度講,以拍賣形式處置資產時,評估環節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多余環節。因此,評估報告在拍賣過程中并不是占據很重要的位置。作為僅供參考的數據,拍賣過程中評估報告逾期除非當事人或拍賣公司認為標的的市場狀況出現了重大變動,否則是不需要重新進行評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