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遺產的范圍包括_民俗學總體分為哪幾部分多項選擇?
特邀律師
中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1)配偶。已經離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雙方都不具有配偶資格,因而沒有互相繼承的權利。(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和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兄弟姐妹。至于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如果他們相互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扶養關系,也應該相互享有繼承權。(5)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袓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祖父母和繼外祖父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失配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為法定繼承人。關于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是法定繼承人,他們以代位繼承的形式繼承遺產。 中國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適用法定繼承時,依照下列規則分配遺產:①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條)。②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一、遺產范圍如何界定1、遺產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發生,沒有被繼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這一事實就不會有遺產。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往往把遺產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相混淆,其實遺產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區別是:第一,遺產是基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發生,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與人的死亡沒有必然聯系。第二、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則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第三、遺產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則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只是所有權的分割。2、遺產是指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的轉移給繼承人的一定民事權利和義務。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不僅有因這一死亡事實不能消滅的各種權利,而且還有各種義務。這種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的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同的人死亡后遺產構成中權利和義務的情況復雜,比例不一。在我國遺產主要是指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3、遺產在方式上是整體地直接地一次性轉移給繼承人。遺產是作為整體轉移給繼承人的,在法定繼承時,繼承人對遺產總是當作權利和義務的總體取得的,法定繼承人不只是死者權利的承受人,而且是死者義務的承受人,遺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再者,遺產是直接地、一次性轉移給繼承人的,它不需要任何中介人,遺產一經轉移給繼承人,他就成為該項遺產和所有人。二、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1、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2、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也就是說,要分清分家析產,生前贈與同繼承的界限。3、不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使用權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權的財產,而不能包括被繼承人只有使用權的財產。這種財產和使用權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遺產范圍之內的,關于承包問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承包權?承包權仍然是一種使用權,一般的也不能繼承,至于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則應視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解決,比如承包者是農戶,那么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就不應影響合同的繼續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個人,那就要看他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承包的條件。如果繼承人也是該集體的成員,也有相當的技能,有條件繼續承包的,那就繼續承包,或也可以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但這不能稱之為繼承。
一、種類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 (一)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二、范圍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民俗學總體分為以下六部分:
1、民俗學原理:對民俗發生、發展、演變及性質、結構、功能等方面的理論探索。
2、民俗史:對民俗事象的歷史進行探究與描述。
3、民俗志:對一定范圍民俗事象進行科學記述、描寫、呈現的研究方法。
4、民俗學史:關于民俗問題的思想史、理論史、研究史。
5、民俗學方法論:關于民俗事象整體整體的觀察研究和和具體的調查整理的技術與方法兩方面的理論。
6、資料學:關于民俗事象資料的獲取、整理、保存和運用等活動的探索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