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_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特邀律師
要約邀請,價目表上的菜一般都是不隨季節更換的,有的菜其實飯店是沒有準備食材的,如果價目表是要約,那么食客點菜就是承諾,點了做不出來就是違約,那違約的飯店就太多了。所以一般把飯店向食客遞上價目表視為要約邀請,是等待食客點菜發出要約,發出要約的同時就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數量了,沒有特別說明的,根據交易習慣一般都認為是1份,飯店服務員同意就是承諾,如果食客發出特別大數量的標的物的要約,服務員不承諾就不成立合同,也比較符合生活常理。 這跟超市把貨物擺上貨架、貼上價簽視為要約不同之處是,在擺上貨架的商品種類和數量范圍內,顧客可以任意承諾買賣標的物種類和數量,取下什么、取下多少去付款,就確定相應的買賣合同標的物和數量,超市的行為可以推定在上架的品種和數量范圍內,任由顧客承諾。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解釋2】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解釋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解釋4】(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解釋5】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情形的無效。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采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消費者據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并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