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_民法總則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民法總則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解答如下: 顯示公平: 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乘人之危: 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 兩者的區別: ⑴乘人之危行為有時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有時則不是; ⑵顯失公平行為之所以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其原因在于行為的內容不適當。乘人之危行為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原因則在于相對人采取違法手段而造成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⑶法律效果上,乘人之危是無效民事行為,而顯示公平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B、可變更的民事行為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1: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種民事后果并非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
行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可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引起(如對民事行為的性質發生錯誤認識),也可能因為某種客觀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詐而上當受騙)。總之,凡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即構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類行為可因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2:顯失公平行為是指不具備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為人單方面獲取暴利,依照行為當時的情形,社會公認為重大不公平的行為。顯失公平行為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所以顯示公平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筆誤。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類型一共有: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顯失公平在民法教材上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章節下的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