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的區別_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的區別?
特邀律師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允許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撤銷該項民事行為, 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的行為。
重大誤解與欺詐、顯失公平的區別
重大誤解與欺詐的區別。重大誤解與欺詐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認識錯誤問題,二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其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在欺詐的情況下,受欺詐人陷人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一方利用其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而與對方訂立合同,發生顯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與對方的重大誤解聯系在一起。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一方面,重大誤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顯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誤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但若這種單方誤解導致顯失公平的后果時,法律可給予救濟。
一、處理方式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于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拓展資料: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么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農夫方夏耘,安坐吾敢食。
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
連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覺夏深。
連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覺夏深。
你好!
所謂顯失公平合同是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一是,在訂立合同時,訂約的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
二是,合同一方明顯具有優勢,而另一方由于缺乏經驗和判斷力,簽訂合同時比較草率,也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簽訂了明顯對自己不利合同。
我國民事法律的原則是:誠實信用,等價有償。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這一原則,因此,法律給予了當事人救濟的權利,那就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或者變更。
顯失公平的合同在沒有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之前,依然有效。所以當事人有效地行使撤銷權和變更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