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哪些_我國刑罰中的附加刑有哪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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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如下: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如下: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順便再把剝奪的政治權利也說一下: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集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不知道的還可以再問。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針對外國人】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包括:(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四)驅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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