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_公民的九大基本權利?
特邀律師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具體是:平等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權、監督權、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文化活動權。
我國的憲法是本著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出發,本著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對我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做了實事求是的規定,保障了公民在國家的地位,確立了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活動準則,在我國,公民的權利的保障主要是依照根據憲法制定的普通法律來實現的,公民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他們可以訴諸司法部門予以裁決。
公民的基本權利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婦女權益及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特殊保護;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
公民的基本義務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類,公民的平等權利.第二類,公民的政治權利與自由.第三類,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第四類,公民的社會生活權利.第五類,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類,公民對國家履行的義務.第二類,公民對社會履行的義務.第三類,公民對家庭履行的義務.
我的真實觀點是:弄不懂什么叫權利。
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主要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
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
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
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
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2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
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6.侵犯涉及到有關
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
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
人,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
,那么,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