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通報時應注意的問題是_撰寫函應注意哪些問題?
特邀律師
函是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函是一種平行文,不能用于上下級機關。函作為公文中惟一的一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范圍相當廣泛。 書寫要求: 首先,要注意行文簡潔明確,用語把握分寸。無論是平行機關或者是不相隸屬的行文,都要注意語氣平和有禮,不要倚勢壓人或強人所難,也不必逢迎恭維、曲意客套。至于復函,則要注意行文的針對性,答復的明確性。 其次,函也有時效性的問題,特別是復函更應該迅速、及時。像對待其他公文一樣,及時處理函件,以保證公務等活動的正常進行。 “函”的寫法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嚴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寫“函”。 (二)“函”的內容必須專一、集中。一般來說,一個函件以講清一個問題或一件事情為宜。 (三)“函”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四)“函”的寫法以陳述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詢問和答復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事宜寫清楚就行。 (五)發“函”都是有求于對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詢問題,或請求批準。因此,要求“函”的語言要求樸實,語氣要懇切,態度要謙遜。 (六)“函”的結尾,一般常用“即請函復”、“特此函達”、“此復”等慣用語,有時也不用。
選B,通報屬于下行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可見,其主送機關為發文機關的下級單位。
"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表揚性和批評性通報,屬對問題定性的文件。
"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通報與通告不同:一是適用范圍不同,通報有收文機關,以文件形式送達或在報紙上發表具有全國性普遍意義的通報;而通告沒有收文機關,必須在公共場所張貼或報紙上發表。二是作用不同,通報用于表揚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必須在事后或事情發展過程中制發;而通告用于發布法規和告知人們應該知道的事情,常在事發之前制發。
感謝邀請,公文中的通報一般適用于政府、企業、公司等組織機構向外發布公函。通報要寫明主要內容,一個通報就只能寫一件事情,字數不宜太多,簡明扼要。書寫格式“通報”寫在正文的上面中間部分,落款注明單位、日期。
新手寫作有新鮮感,有激情,但是不注意很可能出現“三病”,就是“全”、“急”、“淺”。
全:忽然感覺在一片天空上飛翔,什么都能寫,什么都想寫在文章里。但是一上手,卻發現天空有“空管”,飛翔有航線限制,寫文章有規則。什么都想寫,反而什么都寫不出來,文章不是想象那么容易,需要守規則,按照規律去寫。于是需要學習,不用學習上來就寫出好文章的天才,總是在傳說中。現實是得閱讀好作品、學習寫作方法、觀察生活。寫文章“跳級”可能性不大,就像習武,功夫是下工夫磨煉出來的。
急:有了素材,構思了文章雛形,上手寫時容易著急。就像擊鼓傳花,接到了那束花,不急忙傳出去,害怕當眾唱歌一般。這種急,表現在文章里就是很匆忙地寫,開頭、中間的高潮部分、結尾,都是急急忙忙。文章寫出來,就顯得粗線條,不豐富不精致,感覺是為了寫出來而寫出來。急的原因是怕把握不住,不馬上寫出來,很可能就寫不出來了,于是一鼓作氣寫出來完活兒。如果習慣修改,寫出來再細致改一下也可,但是新手往往不習慣改稿,所以應該改變不修改的寫作習慣。
淺:寫人寫事,容易走淺不去深入,寫表層不寫內在。這是因為表層好寫,內在復雜不容易寫。如果再缺少對生活的觀察思考,就更不能寫得有深度。比如家庭事務、或者職場,如果不深度觀察,似乎大家也都差不多,就那些事。停留在這個觀察層面,會覺得沒什么寫的,或者一動筆就淺在表層,無法寫得生動有趣。
(1)行文具有被動性 批復的寫作以下級的請示為前提,它是專門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先有上報的請示,后有下發的批復,一來一往,被動行文,這一點與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內容具有針對性 批復要針對請示事項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態度,批復事項必須針對請示內容來答復,而不能另找與請示內容不相關的話題。因此批復的內容必須明確、簡潔,以利下級機關貫徹執行。 (3)效用的權威性 批復表示的是上級機關的結論性意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答復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違背,批復的效用在這方面類似命令、決定,帶有很強的權威性。 (4)態度的明確性 批復的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有模棱兩可的語言,使得請示單位不知道如何處理。 【含義】 批復,是指“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 批復是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的公文.它是機關應用寫作活動中的一種常用公務文書。 【批復的寫法】 批復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 正文落款構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最常見的是完全式的標題,即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構成。在事由中一般將下級機關及請示的事由和問題寫進去; 還有一種完全式的標題是 發文機關 + 表態詞 + 請示事項 +文種,這種較為簡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復只寫事和文種。 (2)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是報送請示的下級機關.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寫于標題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頂格. 批復不能越級行文, 當所請示的機關不能答復下級機關的問題而需要向更上一級機關轉報"請示"時, 更上一級機關所作批復的主機關不應是原請示機關, 而是"轉報機關". 如果批復的內容同時涉及其它的機關和單位,則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達.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復引語、批復意見和批復要求三部分。 批復引語要點出批復對象,一般稱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寫明是對于何時、何號、關于何事的請示的答復,時間和文號可省略。 批復意見是針對請示中提出的問題所作的答復和指示,意思要明確,語氣要適當,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為什么某些條款不同意,注意事項等都要寫清楚。 批復要求(其實可以單獨算做結尾),是從上級機關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補充性意見,或是表明希望、提出號召。如果同意,可寫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決辦法。 (4)落款 這部分寫在批復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蓋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2012新規)。 批復既是上級機關指示性、政策性較強的公文,又是對下級單位請求指示、批準的答復性公文,因此,撰寫批復要慎重及時,根據現行政策法令及辦事準則,及時給予答復。撰寫時,不管同意與否,批復意見必須十分清楚明白,態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以免下級無所適從。 同時批復必須有針對性的一文一批復,請示要求解決什么問題,批復就答復什么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復”這種帶有較為明顯的計劃經濟“人治”色彩的公文種類,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慎用。從既有的批復定義和使用實際看,批復是“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文種。依法行政講究職權法定,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定職責,需要經過“請示”而為的事項越來越少,上級行政機關面對請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復”。對于應當由下級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事項,雖有請示也不應批復(即使需要指導也應采用其他方式)。這一是便于明晰職權,分清責任,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牘主義,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對人尋求救濟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