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形式的程式性特點_文書制作的要點有哪些?
特邀律師
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固定結構分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體內容為:首部包括:制作機關、文種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審理經過等;正文包括:案情事實,處理(請求)理由,處理(請求)意見;尾部包括:交代有關事項,簽署、日期、用印,附注說明。法律文書主旨:是制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制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基本特點1、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體法定、制作于法有據、正確適用實體法、符合法定程序;2、形式的程式性,包括結構固定、用語固定;3、內容的法定性;4、語言的精確性;5、使用的實效性。擴展資料范文:原告:XXX被告:XXX(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當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電話)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公民簽名、單位蓋章):年 月 日附:本訴狀副本 份。其它證明文件 份。注:①事實和理由中應寫清事實的經過、具體內容、糾紛產生的原因、訴訟請求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②原告應向法院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書證、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復印件,以便法院調查。③本訴狀適用于被告為法人或其它組織、或個人。
制作的合法性;②形式的程式性;③內容的法定性;④語言的精確性;⑤使用的實效性。形式的程式性特點主要表現在結構固定化和用語成文化兩個方面。
1982年6月,公安部為了加強和改進監獄管理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制訂了《勞動改造機關執法文書格式》,共32種,該文書格式基本上一支沿用至今。 監獄法律文書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1、監獄機關內部使用的文書。如:罪犯入監登記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等。 2、向法院和檢察院提請審查決定或裁定時使用的文書。如:提請減刑意見書、對死緩罪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等。 3、通知類文書。如:罪犯病危通知書、罪犯入監通知書等。 4、其他文書。如:釋放證明書、罪犯申訴材料轉遞單。
在實踐中,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的概念有近似之處,容易混淆。但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內涵與外延不盡相同,不因將兩者等同起來,而應當加以區分。 法律文書不等于司法文書。司法文書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勞改部門在辦理各類案件時,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所以法律文書的制作主體要比司法文書制作主體廣泛得多,它不但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制作的司法文書,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制作的與法律活動相關的文書。因此,司法文書是包含在法律文書之內的,法律文書的外延要比司法文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