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三大原則_證據不足的案件會怎么結案?
特邀律師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處理?
在理論上很簡單。法律規定也很明確。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無罪放人。
這在今天,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可是,要是在幾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簡單了。過去,經常有超期羈押的案件。為什么會超期羈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殺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證據上又有缺陷,既沒有充足的證據能認定,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否定。判又下不了決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誰都不敢承擔放縱犯罪的責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輿論的壓力,這時就會出現疑罪從輕處理的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來再審后無罪判決的案件,就會發現有一些案件當年就是以疑罪從輕的辦法來處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張玉環案等等。
記得上世紀八十年代,蘇北某地有個馬某某故意殺人案,社會影響非常大。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馬某某見財起意,殺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來,檢察院起訴到市中級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更大的問題是作案工具缺失。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法院又不好下達無罪判決,檢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訴,公安局也不愿撤銷案件。幾次三番退查,幾次延期審理,公檢法三機關都很頭疼。最后實在沒辦法了。只好由公安機關改為取保候審。
后來,還是馬某某自己幫助政法機關解脫了困境。馬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一天又盜竊作案,數額達到數萬元,當年這可是筆巨款。當時的刑事政策,盜竊數額巨大的可以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案破獲后,證據確實充分,馬某某也供認不諱。有關的司法人員這才松了口氣。殺人案定不死,重大盜竊案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最終,法院以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馬某某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獄。如果當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緩期執行,說不定今天馬某某今天也會被因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的司法制度在不斷進步,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更重要的是民眾的法治意識、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也有了長足的進步。我不是在這里說套話空話。從疑罪從輕到疑罪從無,我們這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走過來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員無不感到這是一種非常巨大的變化。盡管司法隊伍中還有不少問題,在立法、執法、守法諸環節尚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內心始終堅信: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任重而道遠,但是中國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在不遠的將來肯定是會實現的。
1.收集刑事證據的要求 (1)合法性;(2)及時性;(3)深入實際,采用專門手段和依靠群眾相結合;(4)客觀全面;(5)深入細致;(6)應用科學技術手段。
(7)收集的證據必須妥善保全 2.審查刑事證據的步驟 (1)單獨審查;(2)比對審查;(3)綜合審查。
審查證據還應當注意:(1)審查證據的來源是否可靠;(2)審查證據的具體內容是否真實,證據和案件事實有無必然的內在聯系;(3)審查各個證據之間的關系。
(4)審查證據是否充分。
(1)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原則。
(3)一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有罪認定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5)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原則。
(6)對定罪證據不足所形成的“疑案”,應當按無罪處理。
依我之見:刑事案件律師在審判環節提交證據‘’不被理睬‘’(即法庭不準予示證丶提交)的行為,系嚴重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非法審判‘’行為,當事人和律師可以通過‘’上訴‘’或者向檢察機關控告并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錯誤。
本人以下試從刑事訴訟法理和實務層面作如下簡要分析:
刑事案件經過偵查丶審查起訴丶提起公訴后必須進入法庭審判環節。在上述各環節(除危害國家安全丶黑社會暴力恐怖丶貪污受賄案件外)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均‘’有權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證據,并‘’依法及時提交‘’給辦案機關為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全面綜合分析處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據之一。
A,如果律師將所收集的當事人的有利證據提交給公安偵查機關被拒絕(不理睬),律師可以待該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時再行送交;
B,如果該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在審查起訴環節,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有權收集有利益于當事人的證據丶檢察官必須聽取律師的意見(當然就已經包括‘’接交律師移交收集的有利當事人的證據‘’)為最終確定是作‘’不起訴‘’,還是決定提起公訴作重要參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后,在當前刑事訴訟‘’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改革的歷史背景下,充分體現刑事訴訟證據原則一一‘’誰主張丶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在庭審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即當事人委托律師主張自己的當事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意見的話,一審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時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當事人丶律師有權‘’出示‘’所收集有利當事人的上述證據,并經公訴人丶對方當事人丶訴訟代理質證。
請注意一一‘’誰也無權丶誰也不敢剝奪律師當庭出示證據的權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審的主審法官非法剝奪律師‘’示證權‘’,律師依法可以當庭請求出庭公訴的檢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要求法庭立即糾正剝奪律師依法示證的非法審判行為;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法庭上主審法官非法剝奪律師的依法‘’示證權‘’,當事人律師可以在一審判決后,以法庭違法剝奪律師示證權系嚴重程序違法的‘’非法審判‘’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百分之百地會依法裁定‘’一審程序違法,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如果該刑事案件在一審法庭違法審判中非法剝奪了律師的‘’示證權‘’,并作出審刑事判決在規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內沒有提出上訴而自動生效。當事人也仍然可以該生效刑事判決非法剝奪律師‘’示證權‘’為由請求檢察機關啟動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來糾正錯誤。
如果經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法庭審判人員故意違背事實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員瀆職犯罪行為的,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監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因瀆職罪線索的應移送新成立的監察委員會監察立案調查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不能誤解當庭的法官和陪審員不能或不宜當庭立即表示采信與否,只能在刑事判決書中對律師出示證據表述是否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千萬不能誤認為法官沒有當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在不同訴訟制度中有不同的范圍,就這個問題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已經做了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個條款從實質上確立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認定任何人有罪和對其處以刑罰,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很顯然,要想定罪處罰,不僅要有證據,證據還必須非常完備才行。沒有證據,當然也就不得對任何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