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_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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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其特點是:合同義務并不轉移,第三人只是代債務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其特點是:合同義務并不轉移,第三人只是代債務人履行,相關責任還是由債務人承擔。
如果約定債務轉移,債權人有權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如果約定債務轉移不改變原債務人義務的,債權人還可以請求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責任。
債務轉移,是第三人和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法律關系,而免除了債務人的債務,其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擔。
第三人代為履行,仍然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法律關系,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債務不免除,第三人并不承擔不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而是由債務人承擔法律后果。
債務加入,是第三人和債務人、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法律關系,第三人并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的債務關系,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羅馬法諺有云,“無論何人不得為他人為約定”,此即債的相對性(合同的相對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確立了我國法上違約責任的合同相對性;具體到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不考慮其它合同或者協議,僅就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而言,當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實際上,僅就單獨的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而言,債權人是否具有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的權利,目前也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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