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高利息借款_借款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特邀律師
首先需要確定高利貸利息的具體數額是多少。根據利息不同,法律規定的后果也不同。第一,年利率未超過24%,法律予以保護。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會選擇保護雙方直接的借貸關系或者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
第二、年利率超過36%的無效。借款人已經自愿償還了利息,事后反悔,如果起訴,基于合同無效,還可以要求貸款人返還這部分利息。
第三,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自然之債。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借款人自愿償還利息的,法院也不反對,不過之后借款人反悔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支持的。
民間借貸其實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常見的,一般人也會有一兩次或者更多的借或者貸的事情發生。但是,在民間接待這個事情上,我們該怎么主張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呢?我們要分兩種情況來講。
第1情況:是如果借條上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利息條款。那么,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會認為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如果是預期還款的話,從預期之日起法院會支持按照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
第2種情:借條上如果約定了借款利息或者違約金,法院審理過程當中是支持違約金和利息的。但是,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違約金和這個利息雖然可以支持,但是它是有上限的年利率不能高于24%,如果是高出部分的話法律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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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間借貸在生活中可能是難以避免的,無論是經濟條件一般的工薪家庭,還是那些比較富裕的企業主,都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首先,民間借貸合法嗎?民間借貸要利息合法嗎?
民間借款既然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民間借貸合法嗎?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借貸者用的是自己的資金借貸就是合法的,如果使用別人的資金就有可能違法。因此,借貸時一定要以自有資金,這一點很重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活動只是要是符合出資規定的即自有資金發放的民間借貸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
同樣的問題是:民間借貸應該收取利息呢?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民間相互借貸當然可以是無償的即不支付利息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即收取一定的利息。可以在借貸合同或者借據上列明借貸的利率,這樣的借貸合同或者借據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在借貸合同或者借據上沒有列明借貸的利率,則一般認為借貸行為中不收取利息。
其次,民間借貸如果借貸雙方自愿約定年利率60%,這樣的約定合法嗎?借貸合同有效嗎?
民間借貸雖然可以有償借貸即收取一定的利息,那么在訂立借貸合同或者訂立借據時當事人雙方就應該就利率的高低做出約定。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但是也明確規定必須嚴禁高利貸。
什么情況下被列入高利貸行列呢?
一是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年化24%以內的利率是合法的,合同自然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如何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年化36%以上的利率,那么超過36%的年化利率部分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上面說的民間借貸雙方自愿約定60%的年利率,無論是不是雙方自愿超過36%的部分都是無效的,都是不合法的,當然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三,如果民間借貸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高利貸,那么借貸合同有效嗎?如果借貸合同無效借款還用還款嗎?
前面已經說過,民間借貸只要是以自有資金進行借貸是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中收取的利息行為也是法律允許的,同樣的如果是在年化利率24%以內的本金和利息部分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如果借貸利率超過36%則屬于高利貸行為,這樣的借貸行為是違法的,那么如果借貸利率超過36%借貸合同有效嗎?
因此,在法律意義上,民間借貸簽訂的高利貸合同一般被認定是無效合同,也就是說,高利貸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合同。
如果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借款需要償還嗎?
一是即使借貸合同由于高利貸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借貸的本金仍然受法律保護。
二是雖然高利貸借貸合同屬于無效借貸合同,但是法律規定的內的借貸利率仍然受到保護,法律規定內的借款利息也仍然是需要給付的。
當然借款人如果要求已經支付借款利率超過36%的利息部分,法律上也會支持放貸人償還已經支付的超過36%利率的利息,而且也可以要求在以后拒絕支付超過36%的借款利率。
限行的對借款利息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的。分為月利息2%,月利息36%兩檔。
一、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變革。
2015年9月之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我們使用的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高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5年9月1日施行,1991年的司法解釋被廢止。我們現行使用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就是2015年9月1日正式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現行的民間借貸利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有以下幾個原則。
1、出借人和借款人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起訴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借款到期之后,逾期的時間可以要求支付6%的年資金占用利息。比如,小李借小王2萬塊錢,借期一個月。借條上關于利息沒有任何描述。滿了一個月之后,小王找小李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給。那么這個兩年就可以要求按照6%的資金占用來支付利息。
2、法律支持的利息上限是年利息24%,也就是月利息2%。
3、年利息36%是法律設置的利息紅線。
三、24%和36%的理解。
舉個例子。3月1日小王借小李10萬塊錢,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年利息36%,當年的5月1號以前歸還。到期之后小王無力償還,就與小李協商每月還利息留本,即每月利息為3000元。小王在歸還了10個月的3000元利息之后,實在無力償還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次年的1月1日)。次年的11月1日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從當年的元月一日起至11月1日止,11個月的利息,法院只支持2%的月利息(每月2000元),而小王已經支付了的3萬元的利息,法律也不支持返還。
這就是為什么法律界將24%認為是法律的利息紅線,24%~36%之間叫自然利息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