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口頭辭職_請問辭職口頭上提前一個月有用嗎?還是要寫辭職報告?
特邀律師
一般辭職都是提出書面申請,由領導簽批同意離職期,很少有口頭辭職的,不然以為你在開玩笑辭職。
還是提前寫辭職報告,因為空口無憑,到時候上機部門說你沒說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不算是臨時工,都是合同工,勞動者如果是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口頭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申請可以視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不然就扣除半個月工資,這規定合法嗎?對于員工辭職,就相當于是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的規定中,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屬于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而且這種通知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之所以要規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要還是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如果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公司就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我想你所在的公司的這個規定,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勞動者只有在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也不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以外,都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按照你所述,如果你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對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辭職,就要被扣除半個月工資,對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作為你沒有按照規定離職后,多少會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有多大,一般是很難評估,用人單位用職工半個月的工資來作為賠償,我認為也沒有什么明顯的過錯,起到其實只是一種驚醒作用。
既然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那么作為合同主體平等的雙方,勞動者的利益應當保護,那么用人單位的利益應不應該得到保護呢?雖然勞動法對于勞動者保護的力度更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法就是專門針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要進行保護的。雖然沒有明確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該怎么辦,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而且在制定過程中,內容和程序是合法的,那么這種規定就是合法的,就應該得到執行。
既然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公司也有明確的規定,那么作為要辭職或是離職的員工,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或是公司的規定辦理,實際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沒有難度的,最多就是自己提前遞交辭職報告而言,對于公司是一個月之后再批準還是馬上批準,這都是公司的事情,但如果我們在明知公司有這個規定的前提下,還要明知故犯,這時候再去提出公司的規定合法與不合法,這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
公司作為一個單位,作為一個法人實體,有權利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只要這些管理制度是通過了一定的程序,我認為都是合法的。其實這些條款作為員工都是早已知曉的,那么規避的辦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一個遞交辭職申請,我想有規矩意識的人,這個難度是不大的,也不會讓公司拿出自己的規定來說事,你也不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規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規定精神的,但是如果你沒有按照提前一個月的規定辦理,而且公司又沒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情形,那么你提前離職可能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當然這種損失是不是半個月的工資這是有待商榷的,但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勞動用工秩序,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讓員工知曉,也是為了讓員工更好地規避公司制度的風險,避免給自己帶來損失,我想這也沒有什么不合法的成分。
以下幾點你需要了解:
1、除非你違反了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的約定或是違反了競業避止協議,否則公司不可以收取違約金。
2、口頭辭職沒有法律效力,你直接走人屬于曠工,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進行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當然如果你能證明公司有違法事實,比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注意,未依法,你的單位可能為你交保險了,但是按你的實際工資繳納的嗎?不是的話就是“未依法”)等,你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3、工資等應該在離職結算時支付給你。
4、不知你在哪個城市,如果是北京的話,社保是沒有檔案的,公司直接在社保中心辦理你的社保減少就可以了,現在不需要轉移單之類的單據。沒有哪個公司傻到人走了還給交社保。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事項:1、支付拖欠工資;2、開具離職證明;3、轉移社保檔案。至于違約金之類的,可能在仲裁調解過程中公司會提出來,你可以與公司協商,完全不同意也可以。公司要違約金的話可以申請仲裁,另案進行,就與本案無關了。估計公司也懶得做這種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