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空白勞動合同_職工拒簽空白勞動合同,單位可否解除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簽上勞動局局長的名字。
“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單指以書面為載體的勞動合同,而是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內容的應然狀態下的書面勞動合同;對于空白勞動合同這種未嚴格遵守法律管理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屬于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不屬于立法所指的合同,應當排除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對空白合同的拒簽,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在先的不滿,是一種合理限度的自救行為,產生的后果僅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仍舊得在可適用規則下維持勞動關系以保持權利義務的平衡,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信用與公平原則。用人單位如果借此解除合同,無疑是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空白合同法律上是無效的。簽空白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即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公司行為已經違法,你可以依法維權。連同“以前工齡不計”以及涉嫌簽訂空白合同進行相關法律咨詢、起訴。
最好的證明就是通過字跡鑒定!因為各項條款的實際簽寫并非本人!這是極欺損壞他人人身利益的非法合同!踐踏了法律及人格遵嚴!破壞了國家勞動立法的嚴肅性,必須追糾違法合同制造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