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_如何應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1、入職拒簽勞動合同者建議不錄用,不簽勞動合同企業存在用工風險。
2、如果是合同到期,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應于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發一份紙質版勞動合同續簽書給員工,寫清楚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期限,如果員工到期后沒有來續簽合同,則視為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模板如圖~
[精益到家]為你解答: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僅是自身利益的保障,也是日后產生糾紛的重要依據,大型企業對于勞動合同簽訂相對正規,很多中小企業因為人力資源不專業,法律意識薄弱,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不重視,給企業和員工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第一、你如何應對公司勞動合同偽造?
正常情況下,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主要是兩個關鍵點,
一是核對勞動合同中的關鍵信息,例如個人信息、職位、薪資、其他要求,
二是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一式兩份,員工和用人單位各保留一份。
所以,你能做的就是質疑勞動合同上你的簽名,堅信假的真不了。
第二、新入職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賠償
很多新進入職場的朋友對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沒有概念,只是知道雙方要簽訂合同,容易被用人單位左右。
01.新入職員工的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新入職員工一個月之內,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02.超過規定時間沒有簽訂合同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
如果超過一年還未簽訂勞動合同是怎么規定的?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03.新入職員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A、及時提醒
對于企業沒有在規定時間和自己簽訂合同要及時提醒,了解真實原因,
B、留取證據
對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的,要保留談話證據,證明是用人單位不簽合同
B、仲裁時效
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01.確認好雙方信息,企業單位名稱,法人,地址,勞動者的姓名,身份證,地址信息
02.工作崗位、工作要求,工作地點,崗位是否和面試相同?工作地方有沒有變更?有沒有增加出差相關事項。
03.薪資信息,薪資組成,特別津貼說明,如何發放等信息,
04.試用期限,試用期是3個月?6個月?還是其他時間,要規定清楚,
05.工作時間,確認工作時間的具體說明,哪些屬于加班時間?休假時間?
06.其他附加信息,確認合同中是否有特定附加信息,要注意保護自身利益
07.不要輕易簽字,合同有空白信息不能簽,合同中信息和面試不符不能簽,合同中有霸王條款不能簽,
08.合同保存,合同要求一份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用人單位必須蓋章,
總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簽訂時具備同等的權利,不要因為自己是求職者而不敢于爭取自己的權益,面對自己的不利局面,要注意收集證據,以應對最快的局面(對簿公堂)。
我是精益到家,十年以上運營管理經驗,歡迎關注我,為你分享工廠問題的解決方案。
如果對你有幫助,歡迎點贊、轉發進行分享!
正常來講,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即止,用人單位依法通知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即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根據你簡單的陳述,至少可以確定勞動者一方是拒絕續簽的,然而員工一方面拒絕續簽,另一方面還繼續上班,這又會帶給用人單位什么法律風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愿意延續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續簽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以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繼續上班,用人單位將面臨著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這一點需要警惕,因為即便是勞動合同到期,只要員工繼續上班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員工拒絕續簽又繼續上班,他的訴求是什么?你的陳述不夠全面無法做出全面的判斷。根據法律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拒絕續簽的員工是否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就是,如果勞動者拒絕再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的主觀意愿是離職,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在原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辦理離職手續,避免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導致支付雙倍工資。
實務處理案件中,首先要審查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是否存在著勞動關系,所以,如果勞動者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而單位又否認勞動關系的,則勞動者的各項請求,都會因無根之水而被全部駁回。
那怎么樣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呢?
司法實務中,以下這些證據(原件)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
2、工資發放的憑證或記錄(比如:銀行流水清單,在清單中會顯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備注為代發工資或工資。如果不是公司賬戶,而是個人賬戶的,法定代表人的賬戶,問題也不大,如果是其他人賬戶的,需要先證明其他人跟公司有關聯,比如:公司的財務、老板娘等,這一點就有點困難了)。
3、社保繳交記錄。
4、住房公積金繳交記錄。
5、蓋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出入卡。
6、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的(比如:授權委托書,委托勞動者去相關部門辦理公務的;比如:跟前程無憂的合作協議,上面寫聯系人是該名勞動者;比如:任命書)。
7、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某種程度上是等同于公司蓋章的。
8、公司其他人員簽字的文件。比如: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負責人的簽字,當然,勞動者得先證明簽字的人是公司的員工。
9、公司網站網頁的一些內容,能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的。網頁,屬于電子證據,易修改和易刪除,所以,建議要及時做公證。
10、法定代表人或勞動者的領導和勞動者往來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等。當然,首先要先證明對方的手機號碼或微信、QQ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領導的號碼才行,比如:公司的網站上刊登過這個號碼,公司對外招聘中或對外業務活動中留過這個號碼等等。對于相關網頁,那就要做公證了。
11、勞動者使用企業電子郵箱往來的一些電子郵件,當然,勞動者要及時做公證,防止企業關閉勞動者的郵箱權限。
12、證人證言,比如:同事的證言,當然,同事需要先證明他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客戶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勞動者曾代表公司與客戶進行業務交往。當然,首先要證明客戶是客戶,而且證人是客戶的工作人員才行。這里會涉及到一條審判規則: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需要說明的是,證人需要出庭接受質證,否則,證言一般不會被采納。
如果以上這些證據,勞動者都沒辦法取得的。
13、那就想辦法做談話的錄音錄像取證,談話的內容足以證明勞動者是公司的員工。談話,最好是跟法定代表人的談話,如果是跟其他人的談話,就要先證明其他人是公司的員工,具體職務等等。
如果連談話的錄音錄像證據,勞動者都無法做得到的。
14、那只剩最后一招了,就是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調查取證,當然,這個就具有不確定性了,因為中國當前的情況是案多辦案人員少,所以,不可能做到每案都外出調查。
案件鏈接:
深圳中院曾辦過一個案件,勞動仲裁及一審均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的時候,勞動者就詳細地陳述了他作為倉庫管理員的勞動用工細節,什么時間入職、誰招用他的,工作地點在哪,崗位是什么,工作內容是什么,工資多少錢,怎么發放等細節,完了,還說他還有倉庫的一把鑰匙,于是庭審結束之后,法官就跟這個倉庫管理員一起到了工作場所,勞動者就拿出保管的鑰匙,把某個倉庫給打開了。然后單位沒辦法解釋為什么勞動者會有單位倉庫的鑰匙,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臭點子:
所以說,如果我們作為勞動者離職了,沒有什么證據能證明勞動關系的,那就自己留下辦公桌的一把鑰匙或者是進出大門的鑰匙,甚至于在辦公桌的某個不知名的位置刻上自己的名字說是這個公司的什么崗位的員工等等,這些都是為將來申請調查取證反攻單位做一手準備啊。
案件鏈接:
再說一個我作為仲裁員審理的案子。
單位也是否認勞動關系的,員工提交的證據中只有一張工作證明,蓋了公司公章。但是單位否認公章的真實性了。我比對一下授權委托書的公章,好像有點不同,我估計在工作證明上的公章不是公安局備案的公章。
說實話,如果公章不是真實的,則員工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其實,作為仲裁員來說,我內心是相信員工跟單位之間肯定是有關系的,否則,為什么員工不告別的單位,只告你單位呢?
那應該怎么去審理這個案子呢?
我想了想,于是,我說了下面這么一番話。
“鑒于被申請人不確認勞動關系,而申請人主張勞動關系,故本案存在著一方當事人做虛假陳述的情況。本庭鄭重告知雙方當事人,接下來的仲裁調查,雙方當事人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回答本庭的調查提問,如果一方有不誠信的行為,妨礙仲裁庭審的,我們會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書記員把我說的這一段話,都記錄在筆錄里了。
我接著說:“我聽說法院現在對這種虛假陳述,妨礙民事訴訟的,都有罰款幾萬塊錢的,而且,說實話,這個說謊話欺騙勞動仲裁,也有點妨礙公務的味道。”
書記員又記下了,我趕忙說,這一段不用記。
完了,我宣布休庭5分鐘,讓雙方當事人去核實一下是否存在著勞動關系,5分鐘后再恢復庭審。1
10分鐘后,繼續庭審。
我問:被申請人是否確認與申請人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答:確認。
哈哈,樂死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