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車上下班事故算工傷么_下班途中遇車禍算工傷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首先,要肯定你是在當地因工作需要也許去客戶廠家聯系業務或購某產品的標準配套件,也包括因公出差途中等等與工作搭界的原因,偶然發生交通事故,理應作工傷。
至于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問題,先不急,首先你要先去醫院就醫后,根據醫生的診斷護理養傷后,能正常的走動,保存好病歷卡及相關攝片CT等病歷資料,然后去公司所在地區的社保工傷驗證機構,
將所有病歷資料交給該機構申核,看結果工傷達到幾級程度,再由社保工傷機構處理相關賠償費用,而不是單位作為賠償責任人,因為單位為你在平時每月已經投保了工傷險,所以具體賠償應有社保機構負責解決。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七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 患職業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我們需要仔細查看兩個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
首先,對于上下班途中法律是怎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一般必須是在日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地和本人實際居住地之間的往返,當然個人的居住地也包括在父母住所、宿舍、其他任何固定的居住場所。另外,為了工作需要有時需要在其他合理路線的行進途中也是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其次,結合本案分析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受傷的情況一般認定工傷不多說,一般有爭議的就是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受到傷害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因公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意外的,一般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只要不是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均可認定為工傷,即本提問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存在重大過錯,對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的,一般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考慮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除了申請工傷認定,獲得工傷待遇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二者可以同時要求。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擴展資料:
具體案例:
劉先生在一家施工單位是“臨時工”,在一次下班路上發生車禍,他認為這是工傷,公司該給予賠償。可是公司認為,他們將工程已經發包給一家單位,與劉先生并沒有勞動關系。最終雙方申請勞動仲裁,經過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發包給一無資質的“包工頭”,而公司本身具備一定施工資質,根據雙方提供證據,裁決雙方具有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劉先生進入公司后,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公司將工程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孫某。該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工單位,申請人是年齡超過十六周歲,不到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劉先生從事的工作是該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該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