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拘傳是什么意思_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拘傳是公安機關以強制手段進行傳喚;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人交由看守所進行拘押,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交由行政拘留所進行短期拘禁;羈押是指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在呆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期間,判決生效到監獄后就不再叫羈押了,而稱服刑。拘傳是公安機關的辦案方式;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羈押是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處理的狀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持有《拘傳證》,并且要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憑證文書。這種憑證具有不可違抗的法律強制性,被拘傳人必須服從。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時,應當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機關簽發的《拘傳證》,對于不識字的犯罪嫌疑人還要向其宣讀。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于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刑事訴訟訴訟行為。傳喚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偟膩碚f,二者有以下三點不同:1. 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2. 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3. 適用對主體不同傳喚適用于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