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從法律上與父母斷絕關系_怎樣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
特邀律師
法律上子女可以和親生父親斷絕關系嗎?需要什么條件?
這個一般是不行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是血親關系,血脈相連的關系是沒有辦法斷絕。不過,收養關系可以改變父母權利義務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也就是說,一旦成立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雙方就不再需要承擔法律上關于父母子女之間的義務。當然,這個只是另外建立了一個關系,仍然是父母子女的關系。其他的斷絕父母子女關系,這個不符合我們法律規定。
不知他人苦,不教他人善,沒有前因后果,不好評價
答: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作出回答: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二、在電影、電視和一些文學作品里,我們經常能看到如“斷絕父子關系”之類的內容,生活中這種說法也很常見,但實際上很多人對此有誤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綜上,對于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故你在問題中所提及的那個人是無法與其親生兒子解除母子關系的!但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終止雙方在法律上的所有關系,包括財產繼承,子女今后的贍養等等。此外,還可以通過起訴,狀告兒子不履行撫養義務和虐待父母,請求法院剝奪繼承權。以后他再來就可以報警了
對你這種狼心狗肺的東西,不值得和你說的太多,因為你不配做人,和你講道理沒用,只有一種必然的結果,那就是你會遭天譴的,不是不報時間未到,所以你會有一天撤底和你父母脫離關系,上天會早早的收你入地獄。
必須有符合特定的法律情形,比如,成立新的收養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是這樣的,父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因為血緣產生的,一種是通過法律程序確認的,比如收養、過繼。如果要斷絕父女關系,如果父女關系是因為血緣而產生,不依賴法律而存在,那么是不可能通過法律手段斷絕的。但是父女關系可以通過法律擬制來轉移,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養,形成了一種擬制血親的收養關系,此時,法律上會承認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的一切關系解除,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相當于變相的斷絕了父女關系。如果是成年女兒,當然不可能通過這個辦法斷絕父女關系,但是因為父女關系而產生的其他關系,又可不可能因為一份協議書而發生變化呢?首先要明確一點,當子女年未滿18周歲的時候,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當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準許任何一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子女也無權利不贍養父母。因為這兩種義務不是一一對應的,不是必須要一個發生,另外一個才需要發生,法律對這兩個義務的每一個都實時保護著,如果父母沒有撫養子女,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沒有撫養的責任,但是并不意味著子女贍養的義務會因此消失。《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對成年子女來說,贍養義務是不可能消失的。而其他民事關系會不會發生改變呢?事實上,在年滿18周歲后,成年女兒就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原生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會有連帶責任,因此無需斷絕關系。女兒可不可以放棄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權呢?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所以,當父母還健在的時候,是不可能通過協議放棄繼承權的,即使簽了協議,也是無效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這個現在不大可能,法律沒有相關規定,如果是養父母倒是有可能。
或者如果你能指出她的一些重大錯誤,比如虐待或施暴等行為,可以要求到法院主張你的權利。如果實在受不了,你就玩失蹤(如果你確定自己今后不會后悔)多想父母恩,少做荒唐事,上行有下效,靜思自己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