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案件都會退偵兩次嗎_二次退偵對嫌疑人不利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我在看守所里的時候看到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首先是一個做假發票的,湖北人,在廣州做假發票的數額特別巨大,應該有幾百萬的吧。他的案子我聽他說他自己還有所隱瞞,隱瞞了還有幾百萬吧,當時警察審他的時候他就說慌了,后來警察第一次送檢的時候,沒有起訴,案件重新發回公安機關,應該是檢察院對這個案件還有其他的懷疑,后來公安機關又提審了他,他也沒有說,所以案子又經過重新補充偵查階段,后來到檢察院起訴已過后3個月,當時這人已經在看守所已經關了9個月了,所以說還是不要去隱瞞真相,不隱瞞真相他應該早就判刑了,后來起訴之后又等了一個多月才開的庭,才判了一年,在看守所的日子不好過的,所以說檢察院不發回重審的好,他一發回重審就是兩次,耽誤幾個月時間,
還有一個是盜竊罪,一個90后的小伙,伙同二人去盜竊高級轎車后視鏡,他同伙是40幾歲了,但是這行他是師傅。那天晚上喝了點酒就想著做點活,一個停在派出所旁邊的奔馳轎車,那個老一點的人就把被人的車鏡給偷了,小伙就在旁邊幾米遠的地方小便,后來警察把那個老的抓了就把那個小的供出來,小伙被抓到看守所后就是一直不承認,開始逮鋪后他還是不承認,后來也是檢察院退檢兩次,退檢兩次就是在看守所呆了9個月了,如果他當時有承認自己的話就會早一點結案,后來被判了10個月,真的是得不償失啊,要是早點承認就是判6-7個月,還自己把自己弄多幾個月。
所以說發回重審的案子都是有疑點的案子,但是檢察院剛開始逮捕你的時候,就注定你要坐牢的,他不可能讓公安機關放了你的
看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經被批準逮捕,也就是說,案件的正常偵查程序已經在公安走完,檢察院在審查公安、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中證據,事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種情況,在一些比較復雜或者大多數經濟類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非常常見。
首先,檢察院批準逮捕,意味著當時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逮捕的材料,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
但是,檢察院后來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補偵,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證據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證據不足,這種問題,一般就不會影響前面批捕決定的作出,還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資案,可能檢察院認為犯罪的數額計算方法存在問題,因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是認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證據不足,即“非法性、公開宣傳、保本付息,針對不對定對象”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可以繼續完善、補充等等,這些證據如果完全缺失,則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難以起訴,但是如果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繼續完善的地方,檢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察院此前的批捕決定的確存在問題,案件的犯罪事實不能確定,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為,檢察院在批捕時沒有注意到這類問題,后期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如果是這類情況,退回補充偵查依然無法構成起訴條件的,即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也不排除檢察院將錯就錯一路訴下去的情況。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和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這是兩回事。
刑事強制措施有好幾種,其中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逮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可以比較長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濫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規定,逮捕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批準。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公安機關一次報捕未被批準又再次報捕的情況。只要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拘留,公安機關就應該立即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人員拒不釋放,造成超期羈押,有關辦案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后果嚴重的,還將構成非法拘禁罪。
-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后,要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就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
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只能兩次如果兩次退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標準,檢察機關就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也就是說,不起訴就意味著案件了啦,當事人沒事了,可以回家該干嘛干嘛了。
我這樣說,您明白了嗎?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