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多少時間算加班時間_加班的時間到底要怎么算才合理呢?
特邀律師
你好,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是指的是當月你累計加班的時間不允許超過這個限額。勞動法規定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計入加班工時。你只需將你當月的加班工時累計即可。平時加班的工資是按你每日加班費的1.5倍計算,周末加班是2倍,法定節假日是3倍計算。
顯然不是,很多私營企業是不會用良心對待員工的,更多的是套路。
而且很多公司都會直接告訴你六天制是常規工作狀態,而不是周末加班。
謝謝你的邀請,正常下午6點下班之后就算加班!加班要有一定的加班費,要不然員工也不會用心去工作!
大家好我是湘村光仔
這位網友說加班的時間要怎么算是合理的,?
光仔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光仔還沒搞明白題主是問時間還是加班費,所以這兩種可能我都幫你解答下。
加班時間合理的算法是,根據勞動法規企業員工上班時間每周不能超過四十小時,多余時間需算加班,另付加班費。一個月正班時間為21.75天,不是22天的。但現實中很多企業都是按22天計算。
加班費的合理算法是:
1,節假日3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Ⅹ300%)
2,周未雙休日2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X200%)
3,平常加班1.5倍工資(基本工資÷21.75X150%)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你謝謝
(一)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正常上班一般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如果超過正常時間算加班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平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補休,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具體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執行,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