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做法律證據_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算做證據嗎?
特邀律師
看你一小段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必要時,還是咨詢律師吧。謝謝邀請。
證據的采納與認定,需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短信及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因為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點,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1、主體認定難。
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過手機號碼綁定,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其他方式登陸,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無法判定。
2、內容認定難。
微信中涉及的借條圖片非借條原件,而是將借條原件通過拍攝方式形成的復印件,一旦產生爭議,法院也無法通過筆跡鑒定等方式判別借條真偽,借條的真實性難以判定。
3、真實性認定難。
作為聊天方,可以對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進行刪減,從而改變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實踐中,也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被法院認定并采信。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公布的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3621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并采信微信聊天記錄。
法院認為,網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但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該如何采用及其證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審判實踐中法官在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明力時必須進行全新的考慮。既需要考慮電子證據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與證明力方面予以差別對待,但仍主要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般來說,因為真實性不好認定,在實踐中認定與不被認定的案例均有。但從證據種類和舉證層面來說,將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不存在問題。但是鑒于其證據形成的特殊性,在適用和采信聊天記錄時,一般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還應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2018 年 7 月 18 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使「微信取證」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焦點。因此本文將從法律從業人員的角度,聊一聊微信取證(及其它互聯網社交軟件取證)的相關問題。
(Nick 按:這篇文章由做律師的黛西老師原創,由于她沒有 Matrix 帳號,于是假我手發出,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微信取證的基本原則
此前,微信、QQ 等互聯網社交軟件的取證就已經被納入有效證據的范疇,此次舉證規程的出臺再度明確了軟件取證的各項細節。整個過程并非部分網友想象的「只是截截聊天記錄」那么簡單,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開始取證前,建議你先了解微信取證的一些基本原則,便于你舉一反三:
-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要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記錄要依法取得、來源合法;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真實;與待證事實密切相關。
- 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記錄中對方身份的證據:可以采取對方的自認、手機號碼鎖定、通過聊天細節、微信頭像、微信相冊、朋友圈等方式確認,必要時也可以請求騰訊公司協助調查。
- 所有證據及時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證據都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固定保存,避免對方撤回、刪改等。對于圖片、視頻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應注意及時下載或收藏,避免證據滅失而無法舉證。
簡單地說,微信取證不僅要截取聊天記錄,還要通過截圖、錄像等手段向法庭證明截圖中的對話雙方就是當事人本人。
微信取證雖然還有其他的注意點,但了解上面四條足以幫助你避開手機操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錯誤。接下來看看微信取證的正確處理方式。
微信取證的方式
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取證多采取截圖 + 錄像的方式。截圖即對微信聊天記錄靜態固定,錄像即對取證過程動態固定。
下面以王 XX 訴李 XX 轉讓合同糾紛案所涉微信記錄為例,展示具體取證步驟。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證據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給出的范例一一截圖(圖片隱私經打碼處理,正常取證步驟無需打碼):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證明你的微信確實是你的):證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搜索并固定對方個人信息界面(證明對方的微信確實是他的):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對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群聊天記錄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個截取有關人員的個人信息界面。
固定聊天記錄(證明你們的確說過那些話):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比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含有音頻的,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含有圖片、文本的,提交圖片、文本文件打印件,即把對話中的圖片、表格等單獨打印出來。
這樣微信取證就基本完成了。
微信取證的更多注意事項
截圖并不是微信取證的全部,在截圖完畢之后你還需要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項,以避免后續鑒定、質證時可能產生的問題。
可通過公證或加蓋時間戳形式強化證據:目前通常采取的證據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證和電子證據固化加蓋時間戳等形式。
可通過鑒定確認真實性,微信使用人對自己的辯解承擔舉證責任:只要你對對方出具證據的真實性有所懷疑,都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通常需要負擔一定的鑒定費用)。
在社交軟件范疇內,司法鑒定會檢查和判斷你的截圖內容是否與真實聊天內容相符、是否由對話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刪改等,還會判斷截圖期間當事人的賬號是否處于被盜或異常狀態。
應保存好原始儲存設備并接受當庭質證: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它電子設備等。
這是非法律專業人士在固定證據時常常忽略的一點。簡言之,你不僅要保留截圖記錄,還好保留這段對話發生時你用于跟對方聊天的那部電子設備(如電腦、手機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不一定會要求你出示原始設備,但如果對方提出質疑申請鑒定,原始設備就起到了關鍵作用。
應盡量提供其它證據予以佐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等功能,應提供支付轉賬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如果能夠與供貨單、借條、轉賬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將更易被采信。
僅有微信證據而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風險。
法律知識拓展
本部分重點告訴你微信取證在法律層面的依據和要求,幫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包含微信在內的互聯網社交工具取證。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屬于法定證據形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電子數據進一步解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至第七條: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要求:
- 符合數據電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數據電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其次,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和案件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