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刑事責任嗎_交通事故刑事責任怎樣判定?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一般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首先,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含義是違反了交通規則,責任的大小是根據發生事故的后果來確定的,如果僅僅是一般的事故,比如只是造成了輕微的刮擦,只需要給對方修車或者賠償對方的損失就可以了,談不到刑事責任的問題。而且,我國實行交強險制度,所有車輛都必須參加保險,一般的事故是由保險公司賠償的。
其次,主要責任與后果不是一個概念,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會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
最后,我國只對幾種特定的交通事故規定了刑事責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從有可能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交通肇事逃逸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發生交通事故不要逃避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即可。
由于事故描述比較模糊,對方車輛是屬于轉向還是駛入主路等細節是認定事故責任的關鍵,這些都需要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調查取證以及認定責任。至于刑事責任,主要是依賴事故責任的認定,如果被認定主要責任或以上的,必定構成刑事責任,與私了與否沒有直接關系。但是通常的處理,在事故民事賠償到位并獲得受害方諒解書的話,有機會獲得緩刑。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謝謝邀請!
首先,甭管對方死沒死,即便死的不能再死了,也要先報110,再打120,然后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千萬不要跑了。
因為交通肇事罪撞死個把人本就不是什么大事,無非也就是賠錢和頂多做點小牢的事情,因此,態度最為關鍵。即便你要坐牢,你把態度表現好了,法官也不好意思判你很重。
其次,交通肇事撞死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主要看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如果你是主責或者全責,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需要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如果是同等責任或者次責,不構成刑責,但需要根據比例進行賠償。
而如果是主責或者全責,想要減輕責任或者不坐牢判緩刑,最強的手段,也無非就是賠錢,賠的別人滿意。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身屬于過失犯罪,因此,情節在刑事犯罪中是最輕的。
但是畢竟撞死的人,都是拖家帶口的,因此,對受害者家屬的賠償,是法定認同的彌補自己罪行的手段了。
因此,就是協商賠償的事,別人家屬說賠多少,你覺得沒問題,然后給錢,人家簽訂諒解書,完事。如果你對金額不認同,也可以討價還價嘛。
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只要沒逃逸,只要有受害者家屬諒解書,大多的幾率是能判緩刑的。即便要坐點牢,也就幾個月的事情,就當“度假調養身體”了。
如果沒錢賠,或者賠的人家不滿意,不愿意給你諒解書,那就是坐牢的事情了。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分錢都不賠,一般刑期在2年-2年6的樣子。
賠的不滿意,但是還是賠了一部分,一般的刑期在1年6左右的樣子,
其實,只要車輛買了保險,即便只是個交強險,也沒必要怕的,撞死人交強險可賠11萬,即便你自己不額外拿錢出來賠,最起碼對你的刑期會減輕一些
而只要買了上商業險,最好是50萬以上的,那就沒必要怕了,60萬的樣子,即便不夠賠,也沒太大的責任了。
不要覺得做點牢就很可怕,要知道你算是殺了個人,如果是故意殺人罪,最起碼無期甚至死刑的。要你坐幾個月或者年把的牢,已經算很輕很輕了。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全責一方需要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覺得提問者想知道的是狹義上的交通事故,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見的私家車、廂貨車、大卡車等車輛的駕駛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那么致死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這個還真是不能一概而論,不過我可以教大家一個比較簡單的判斷方法。
先來幾句教科書的普法: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犯罪的認定一般是“四要件”論,即主體、客體、主觀、客觀都要滿足犯罪的條件,缺一不可。今天敲黑板劃重點的是“主觀”,交通事故致死類的犯罪要求主觀上存在過失,包括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是因過度自信能夠避免而導致結果發生。
挺拗口的......我們用兩個場景解釋下:一、你的車剎車有點失靈,你應當預見這么上路可能會搞事情,但因為你有“分分鐘幾百萬的生意”要忙,腦袋一短路忘了修就上路了,結果你預見成真咣當懟了;二、你的車剎車又有點失靈,你還是應當預見這么上路可能會搞事情,但是你突然不知哪里來的勇氣和自信,覺得不要說失靈,沒有剎車沒有方向盤哪怕沒有車輪你都能開,然后就上路了,結果你又預見成真咣當懟了。總的來說,交通事故中如果你有重大過錯,包括闖紅燈、超速、逆行、不讓行人等各種違章,那么因為你的過錯導致一條生命的失去,讓你承擔刑事責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當然你可以取得對方家屬的諒解并積極賠償,是可能判處緩刑的;相反,如果你正常行駛,沒有過錯,采取了相應的緊急措施也沒能避免悲劇發生,那么是不會讓你承擔刑事責任的。
也許還會有人問,你剛才說的都是過失,那我要是故意呢?故意的?老鐵,那就是故意殺人了,還需要討論啥“是否承擔”么?
根據交通事故中人員傷亡情況,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都是判3年以下,刑事責任一樣的。依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