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鑒定_事故車輛鑒定費誰出?
特邀律師
車輛損失鑒定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委托物價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肇事車輛、受損物品進行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涉及保險車輛時,要通知有關保險公司參與鑒定。其鑒定結論書作為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有關復議規定 :
一、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做出復議決定。
二、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如何進行車輛損失鑒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
二.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準可延期7天。
三.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四.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
2、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收到《鑒定委托書》后,向事故當事人 (或代理人)發出現場勘估通知。事故當事人不按規定時間到達指定的勘估鑒定場所的,視為自動放棄現場勘估參與權利。3、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鑒定人員現場勘估時對受損車輛或物品損壞狀況、換件或修復項目進行具體記錄,參與勘估的有關當事人當場對照后應對記錄情況簽署確認或提出異議。4、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按照規定的鑒定準則進行損失價格鑒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車主或物主應按省規定的標準繳交鑒定費,然后領取《鑒定書》和鑒定費發票。上述鑒定費由車主或物主先行墊付,待事故結案后由事故責任人按處理機關認定的責任比例承擔。5、《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經事故處理機關確認后,成為事故結案時確定損害賠償的合法依據。事故當事人如對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書》后5天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中心申請重新鑒定。6、交通事故的車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有權在鑒定數額范圍內自行選擇有技術資質的維修廠進行修復,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強制指定廠家修復;更換的零部件應與評估鑒定書的要求相符,維修廠不得以次充好。維修廠家應對《鑒定書》列明的維修項目和換件項目作出質量承諾,按照《汽車維修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與車主簽訂維修合同。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時,車主可向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中心投訴。
1、有關,“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4條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技術鑒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相關鑒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后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3、有關扣車時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交通事故在發生后,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鑒定,了解“車輛技術鑒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蒙蔽,盡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相關法規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并不包括鑒定費用,也就是說鑒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鑒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并沒有實際說明鑒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序,產生鑒定費等相關費用。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鑒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后,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嗎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鑒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車輛損失鑒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鑒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鑒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需要在走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一般來講,受害人在事故受傷后六個月可以進行申請鑒定(也有的傷情需要恢復一年以上),受害人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的方式進行單方鑒定,憑鑒定結果起訴。如果對方沒有異議,法院回采納。如果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過雙方協商或者搖號嗯方式重新確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部分受害人就再起訴后申請鑒定,這樣鑒定結果容易被法院采納。財物可以通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鑒定的,應及時委托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鑒定。2、對 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鑒定中心審核批準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后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鑒定結論,出具《價格鑒定書》,并加蓋鑒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鑒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后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 隊批準可延期7天。3、價格鑒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4、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結論5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鑒定。交警支隊受理后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鑒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重新鑒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后生效。二、車輛損失的評估準則(一)車輛損失的評估鑒定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當地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3、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 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鑒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鑒定機構,待鑒定機構作出補充鑒定后方可繼續進行 修復工作;離開當地地區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鑒定。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后方準上路行駛。(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鑒定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2、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發生地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計算其損失金額。3、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算其損失金額。(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建筑物損壞的評估鑒定屬于能維修使用的,按照其維修費用計算損失金額,屬于完全毀壞的,按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計算其損失金額。
發生后的車輛損失鑒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