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公證書可以撤銷嗎_遺產公證可以撤銷嗎?
特邀律師
關于已經公證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公證,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母親去世后,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時,你本應當及時出示母親的遺囑的。
【遺產繼承公證時沒有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筆者猜想了三種可能。
1.你根本沒把遺囑拿出來
2.這份遺囑被公證處認為無效,或者效力不如公證遺囑、不如后立的遺囑等,總之不按這份遺囑適用。
3.你跟其他2位兄弟姐妹商量后,自愿放棄了本來可以拿到的份額,自愿少拿了22平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這套房屋現在過戶了沒有,名字有沒改到你們姐弟三個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如果已經過戶完了,基本上這事沒戲了。
還沒過戶完的話,你可以抓緊去法院起訴一下,碰碰運氣。
具體到底遺囑的效力如何、繼承公證書那天是怎么個情況,需要更多細節和證據,才能具體指導操作。
希望這個回答能對你起到幫助。
之后附上筆者之前寫過的一篇關于遺囑的文章:
父母已經年邁了,遺囑應該如何辦理呢?
筆者代理過的案件中,兄弟姐妹之間關系和睦的,其實根本不需要管遺囑的問題。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原則上是均等分配。
只要有一個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二順序繼承人都是沒份的。
簡單來說,如果一個三代家庭,父親不幸去世了。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先要劃分出屬于父親的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將父親的遺產,平均分配給爺爺、奶奶、母親、孫子。
如果爺爺去世了,那么爺爺和奶奶的共同財產,先要劃分成屬于爺爺的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將爺爺的遺產,平均分配給奶奶、父親、叔叔、伯伯、姑姑、曾祖父、曾祖母(如果曾祖父、曾祖母還在的話)。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叔叔、伯伯、姑姑中,有在爺爺之前就去世的,屬于叔叔、伯伯、姑姑的那份,會傳給他們的孩子。這個叫【代位繼承】。
其實,法定繼承本身就已經安排地很合理了。
一個人去世了,最親的無外乎就是自己的父母、孩子、配偶了。
兄弟姐妹成家后,也是關起門來,各家過各家的小日子。
即便撒手人寰了,如果不是偏心眼,或者惡意想搶奪兄弟姐妹的份額,該怎么樣就是怎么樣的。
如果要改變這種默認的設定,就需要在被繼承人在世時,預先訂立遺囑。
《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比較容易產生矛盾的是兩種,一種是再婚家庭。比如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離異,之后再婚。 之前生的孩子和之后的孩子間,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間,容易存在利益糾紛。特別是和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更容易動腦筋,讓父母早早立下遺囑,取消掉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遺產份額。
同理的是那些從路邊、從醫院里抱養來的小孩,或者過繼來的小孩,如果沒有依法去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不成立法律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合法的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第二種,是父母已經年邁,有些子女會利用自己和父母一起生活的契機,借著自己是家里唯一的兒子、或者是長子、或者是招上門女婿的女兒,要求父母立遺囑,將財產傳給自己一個。
這種情況下,通常就需要立遺囑,來改變法定繼承了。
《繼承法》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有些老人會自己寫遺書,或者寫一些分家書一類的書面憑證。如果符合遺囑法定形式要件的,可以被認定為遺囑。
但是建議各位,如果要立遺囑,最好立【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只要出現了,效力可以壓制其他任何遺囑。
也就是說,如果你手頭握有一份父母書寫的,未經公證的遺囑,千萬不要以為萬事大吉了。很可能將來打官司時,你的兄弟姐妹拿出一份公證過的遺囑。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會把司法所退休人員、退休法官等個人收費草擬的遺囑文本,錯認為【公證遺囑】,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證遺囑,必須是公證處和公證員依法出具的。
另外,律師見證的遺囑,也不等同于公證遺囑。論其效力,也只是一份普通的代書/自書遺囑罷了。
公證遺囑其實并不貴,一份在幾百元,就是排隊會比較久。大家可以尋找公證處,過去搖號免費咨詢,會有公證員告訴你們要整理準備哪些材料。整理好了就可以預約等候了。根據筆者的經驗,基本上一份遺囑從進去預約排隊到順利立好,要半年以上。
因為公證員數量并不太多,而且公證帶著國家司法程序的性質,不是私人盈利單位。一份遺囑幾百塊錢,到公證員手頭沒什么油水,大家都不稀罕做。所以,就只能排隊慢慢等。
公證員通常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帶有一定的編制,基本上不會為了一個遺囑,接受家屬的賄賂紅包——得不償失。
一般公證員不愿意上門辦理公證(而且上門去醫院或者養老院,或者老人住處,人多眼雜,立遺囑的事情本來就應該保密,傳開了有害無益),需要家屬們把老人送到公證處去。
公證員做公證遺囑時,要對老人單獨進行問話,確認有無受到子女的脅迫和欺騙。
公證處門口也經常上演老人哭哭啼啼的鬧劇。
通過遺囑能傳的財產,必須是沒有權屬爭議而且確實存在的財產。
比如將來可能獲得的動遷款是不能寫進遺囑的。
比如老人私藏的一些金銀首飾、一些現金,沒有權屬憑證的,也不方便寫進遺囑,建議直接就交給自己的子女。
再另外,如果父母還在,子女間預先簽訂的分配父母遺產的協議(不屬于遺囑),基本上公證處是不受理的。打起官司來,也只有有限的參考意義。只有當各方均無異議,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才會出個調解書。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1,如果遺產還沒有分配,可以到公證處撤銷公證,參與遺產的分配2,如果遺產已經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銷放棄繼承聲明3,可以參考《繼承法意見》相關規定: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這位知友,各方協商一致,且立遺囑人同意的的話,可以撤銷。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