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兒媳婦有權繼承遺產嗎_離婚的人能分到男方父母的遺產嗎?
特邀律師
離了婚的人,已經和原來哪個家,不再存在任何關系了,根據法律規定是沒有資格,再有繼承哪個家財產的權利了。
既然已經離婚了,從法律上來說,前夫的父母也隨著,變為你的前公公、婆婆了,你與原來這個家,除了兒女和原來家庭有關系外,你跟這個家絲毫沒有任何關系,為此壓根兒就不存在,對原來的公公、婆婆有贍養的義務和責任。
但話說回來,你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離婚了,但你和原來的公公、婆婆平時互相關系處理得很好。
如果你離婚后,在自己經濟條件尚好,在自愿原則下,可以去看望倆位老人,給一些經濟相助還是可以的。不當請指教!
您好!在沒有遺囑,或有遺囑但指定非兒媳繼承財產的情況下,兒媳是沒有繼承權。除非父母留下遺囑,將財產指定由兒媳繼承;或在喪偶兒媳承擔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這樣兒媳才會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一,兒媳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
1、法定繼承情況下,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從現有繼承法的法條可以看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兒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公婆的財產;除非,其配偶過世,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財產。
2、遺囑繼承的情況下,
只有公婆訂立遺囑,并在遺囑中將財產指定給兒媳繼承,這樣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財產的。不過提醒一下,因為通常情況下,兒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所以這種方式叫遺贈。
3、雖然兒媳沒有繼承權,但是兒媳仍然有權利享受財產。其中的邏輯是這樣的,其配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了其父母的遺產。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倆人一人一半,所以之后如果兒子和兒媳面臨離婚,兒媳就會分走的屬于她的一半。
第二,如何避免“兒媳沒有繼承權,但仍有權利享受財產”的情況?
只有父母生前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指定分給兒子個人,這樣兒子繼承之后,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兒媳分走財產。
即在遺囑文字中指明,“由xx個人全部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所謂的“防兒媳條款”,加上這句話就解決了問題。
第三,如果確實想把財產給到兒媳,那么應該怎么做?
1、訂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財產“遺贈”給兒媳
2、兒媳在得知受到遺贈這個消息的2個月內表示接受,具體方式包括以下:
去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 當然公證不是必須的,如果受贈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起草書面證明,請兩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名。
但是注意,這個動作必須在2個月內完成,否則遺贈無效,所遺贈的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3、兒媳作為遺囑受益人,在老人身后,與所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完成繼承權公證,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認同這種分配方式,或者不愿意配合,那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兒子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離婚時兒媳能分割嗎?
兒子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離婚時兒媳能不能分割,這要取決于這份財產有沒有遺囑或者贈予合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有沒有明確只歸你兒子一方所有?了!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資,獎金;二是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是知識產權的收益;四是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是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而《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兩條法律規定,你兒子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有沒有確定只歸你兒子所有,這就是關鍵了!
如果繼承或者受贈的時候,并沒有確定歸你兒子一個人所有,那么你兒媳婦就擁有分割的權利了!
不過,做事要憑良心。現在的年輕人也是有良心的居多。也許你在這兒是瞎擔心呢,兒媳婦還不一定要分割這部分財產呢!
但是如果你兒子有過錯,離婚時給兒媳婦一些補償也是應該的。一日夫妻百日恩,不要因為離婚財產分割而成為了仇人。如果是兒媳婦的過錯,也許人家更不會要這份財產的呢!如果只是性格不合,沒有什么誰對誰錯,那就更沒有必要糾結這份財產了,分開對兩個人都是好事,舍一份財,收獲一份自由吧!
你以一個高姿態出來,相信對方也會憑良心辦事的!
讓我們一起選擇相信世界的美好吧!
謝邀,兒子死了兒媳婦有沒有繼承權問題,你提問的太籠統了。
假如兒子死了后,公婆的財產,如果兒媳婦一直沒有改嫁,在家里住著盡了贍養老人的義務,哪兒媳婦就能繼承遺產。
假如兒子死了不管她是否改嫁,他都繼承一半的遺產。
至于其他的人員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按順序繼承遺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夫妻離婚后,女方照顧婆婆住在一起,老人去世房子女方繼承可以嗎?第一,在老人名下孫子永遠都是這個家庭的丫枝,第二,丈夫離婚后沒盡孝自己母親的義務,丟給了女方照顧,女方孝順婆婆不是親媽勝似親媽來照顧,為晚輩做出了好榜樣,也希望這樣的女方晚年也會被兒孫善待,
第三,老人去世房子女方繼承可以嗎?
①離婚還是很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如果男方是外遇,不顧母親妻子兒女而離,而且他的妻子照顧了他的母親,女方繼承房子,我個人認為應該繼承,因為這個女方的兒女永遠都是這個家丫枝。
② 如果男方另組家庭而又有自已親生的,可能會有爭執。
③ 如果男方另組建的家沒有親生的,完全是代養,他的家,房子價值高也會有爭奪。
我也見過一個這樣如上所訴的家庭,但是這個家的老人處理問題得到了周邊很多人的贊,這個家的老人在走之前,明確的說這房歸媳婦,老人的理由是,她兒子為了去代養別人的孩子,而開心在外,沒有照顧老人,也不顧自己的孩子,而且老人還幫著照看孫子直到生病不能自理,之后全靠媳婦照顧,她只承認這個媳婦生的娃才是她家的傳人,為了不讓外來人員爭奪,所以,她寫好遺言,這房只歸媳婦繼承,讓媳婦看好這個家,也是為了她的孫子。
我覺得這處理法不但好,而且非常好,她給孫子和媳婦留了一個蝸,她說,因為一生中看到好多家庭的離散導致媳婦帶著孩子住娘家或外租房,有的老的也不管,孫子小時候去爺爺奶奶家吧,是不會理你的,當孫子長大有用了,才認,你說這樣合理嗎?是的,小時候無助,想爺爺奶奶會心痛下,可有的家庭就不是這樣。所以她說,我管不住兒子,一定讓孫子感受我們的愛。我的回答完畢,望能有所啟示,祝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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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悠2020-5-11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中的措辭是有法律漏洞的,為什么這么說?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 我們必須明確,兒媳和公公婆婆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完全是因為兒子的存在,才成為家人。因此,當兒子去世了,兒媳和公婆的姻親關系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問題中的兒媳,嚴格來說,要說成“前兒媳”。
第二, 《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可見,兒媳和婆婆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并應當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第二, 而當兒子去世,兒媳和公婆之間的親屬關系也就隨之解除。但是,通常情況下,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不可能變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給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么,他們仍然享有繼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倡導尊老養老的傳統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鼓勵現代社會文明的舉措。
第三,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代替自己過世的配偶,履行贍養義務的前兒媳或前女婿,他們的舉動都受到老人和社會的認可和贊揚。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老人的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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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