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當場會判嗎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
那可不一定。
雖然主流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可見其對該婚姻已死心,足可認定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應該判決離婚。但是,并沒有規定說第二次起訴離婚就應該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也大有人在。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有沒有破裂,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外人比如法官,怎么判斷人家感情確已破裂呢?這就得從情感外觀表現來判斷:
有司法解釋認為,一方堅持離婚的,大約有13種情形可以認定感情已破裂(簡化版):無性、無感情、精神病、騙婚、未同居、包辦婚姻、分居三年或調解后又分居一年、出軌同居一方起訴離婚未成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的、重婚、有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犯罪的、下落不明滿兩年、有家暴的等等。
當然了,還有很多情形,也可以從客觀上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這個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鑒于怕被報復等因素的影響,很多法官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基本都不判決離婚,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情形符合上一段提到的情形。眾所周知,大體上講,尋求法律保護的人,一般并非強者惡霸,所以啊,只能委屈他們了:不支持其離婚訴求。并且盡可能的把判決離婚的風險甩給上級法院(如果當事人上訴的)。
本人認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雙方意見一致。當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婚姻這種狀態就不應該繼續,就應該離婚,即一方要求離婚時,就應該離婚。但是,基于社會家庭穩定考慮,法律規定,一方要求離婚的,并不能就此離婚,還得由法院以“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離婚。換句話說,婚姻自由被限制了。這種制定是好是壞,由各位評說。也許某天,可以通過大數據來制定規則,從而制定出更符合大眾口味的制度來。
這個還真不一定會判你離婚。
我們現行婚姻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沒有任何一個司法解釋規定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決離婚。現行婚姻法對于能否判決離婚仍舊采取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唯一標準。達到破裂要求起訴一次都會判離,達不到破裂要求,起訴三次不判你離婚都正常。所以,重點不在于你起訴了幾次,而是在于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你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有家庭暴力行為、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等法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第二次起訴,法院自然會判決你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為有你這樣要求的人帶來福音。民法典明文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要不,你堅持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