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婚前財產婚后買房_婚后用婚前財產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當然算夫妻共同財產了!不過離婚的時候法院也是要看主要還款人的。
- 你如果覺得不合理,或是不認同可以在買房的時候公證一下,那我覺得房子是公證給你個人了,你們的感情肯定也就走到了盡頭。
- 再說了你們結婚你不知道他沒能力買房嗎?你就不了解一下他的情況和經濟能力?如果你了解或是知道你又何必在乎這事,畢竟你結婚的時候是能接受裸婚的,你如果沒了解過那證明你其實并沒有太在乎你的婚姻關系,或是被欺騙了。
- 其實我想說的男方買了房子加女方的名字是合情合理,那女方買個房子加男方的名字怎么就不行了,現在不是男女平等嗎有些事情真的不要把錢看得太重,找一個知冷知熱的人比錢重要多了,錢是人創造的,我們不要成為錢的奴隸,要利用錢讓我們的生活過得更好。
屬于婚前財產,后期出現離婚,不予分割,仍屬于婚前購買人的私人財產。
1、婚前房產。
在夫妻雙方合法登記結婚之前買的房子均屬于婚前財產,婚前房產的類型有多種:父母出資、單獨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出資指定做其中一人的名字等。
其中,父母出資、單獨購買的全款房產,在婚后同樣是受保護的,不因婚姻的變動而被分割,即:婚前購買的房子,結婚了、再離婚也與另一方無關。
若是雙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或者婚后共同償還房貸的,若是后期有出現離婚的,則按實際份額比例來做財產分割。
2、增加產權人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婚后增加產權人時,提供產權證原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本人到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房產證上增加(減少)產權人所需的費用是多少?
(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配偶名字的只需要工本費85元,若需要減少配偶名字的按買賣交易稅費中產生的二分之一征收;
(2)婚后全款購買的房產,增加或減少產權人配偶的名字都只需要交納工本費85元。
(3)若是按揭購買的房產,房產存在抵押,則需要先結清銀行貸款所剩余的欠款后,才能增加或減少產權人的名字。
婚后用婚前存款買房,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只是婚前財產形式的一種變化,所購房產不屬于婚后所得。
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是婚后買房,擁有婚前財產一方應提供個人原始存單、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證據證明純屬是用婚前個人存款買房,或者有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如無確鑿證據證明,則難以說清是否屬于婚前財產。
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分兩種情況: 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多大爭議,根據的理論,應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屬個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個人本身衍生而來,并非婚姻存續期間投資或經營所得,也不屬于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但一旦出現糾紛,需要出具購房合同、發票等購房手續證明婚前個人出資購房的事實,如需進一步證明,也可作個夫妻婚前。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的是辦理按揭,婚后取得房產證,對此房產屬還是個人財產,有兩種觀點: 1、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是由國家法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用于證明對房屋擁有物權的唯一、排他的證明。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房屋登記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產取得、變更、設立的標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取得房產證,才是取得房產物權即房產所有權的標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產權證,那么,在婚后對房產物權的所得自然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規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該房屋應為一方個人財產。理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產權證是否系婚后得到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影響。婚后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的,屬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情況,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取得房產證的一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 本人傾向后種觀點,也認為這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專屬!在這里我們并不否認房地產權證的發放是取得物權的標志,也就是說,我們并不否認房產物權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房產物權的取得并非無中生有、憑空取得的,而是依據一方婚前的債權取得的。一方婚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預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產公司交付房屋的權益,此種債權來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債。對于房屋交付,自然擁有期待權。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產證的行為,實際是他婚前債權在期待后變成物權的過程,其取得物權的行為,完全是因其婚前擁有的債權演化而來。一方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法院如果就判定該房產證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將一方婚前一人的權利判成與另一方共享,并且這種判決顯然不公平,違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則。 對此,我們認為,應按照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討論。對于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該首付款應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按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畢竟婚后另一方參與了按揭款的償還,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填補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因此,兩人夫妻關系解除時應由婚前買房一方給付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因作為不動產的房屋,我們所說的分割不是對實物進行分割,而是對其價值進行分割,取得實物的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對價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