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期間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_疫情期間,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才好?
特邀律師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病假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特殊疾病】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正規企業肯定會發,也應該發。
題主你好( ^_^)/
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已經涉嫌違反勞動法。國家勞動法明文規定,不能拖欠農民工工資,你們公司居然還好幾個月不發工資,他這是要上天嗎?
疫情期間國家也有相應的規定,我給你截圖了一些近期的新聞,你看看是否可以幫到你。
現在是法制社會,公司拖欠工資,你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去找當地的勞動局投訴,或是打12345維權。
但每個城市的政策不一樣,你首先要登陸當地的政府網站,詳細了解相關政策,總會有個說理的地方!
祝你早日拿到屬于已經的辛苦錢,謝謝!
首先,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其次,醫療期內員工不可以解除,如果協商一致雙方解除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法院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
最后,如果員工一生病就解除勞動關系,對于企業文化絕對是負面的,讓其他員工來看就是公司不重情義,也就不愿意為公司賣命工作;
所以,綜上所述,公司輕易不要辭退醫療期員工,如果有困難確實需要解除,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且賠付雙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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