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就是定罪了嗎_取保候審回家后還會判刑嗎?
特邀律師
不一定,主要看取保候審的理由。
理由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比如,因為詐騙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向檢察院報請逮捕,檢察院審查后發現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會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取保候審。那么,之后,“有事兒”還是“沒事兒”呢?就要看公安機關補充證據的情況了,證據充分了,繼續逮捕、起訴、判刑;證據補充不到,基本就是“沒事兒”了,取保候審期限到了,申請解除取保即可。
理由二: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或羈押的必要。
該種情況,適用于案件辦理的各訴訟階段,只要認為犯罪情節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取保,比如輕傷害案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惡劣情節等,從緩和社會矛盾方面考慮,就沒必要一直羈押。但此種情況的前提是嫌疑人構成犯罪,即便取保了,訴訟程序仍然繼續進行,直至最后被判刑。但由于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基本上都會判緩刑。
理由三:或患病,或懷孕,或處于哺乳期。
這種情況,體現的是人道主義精神,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只要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取保。同理,該種情況下,訴訟程序仍然是繼續進行的,最后判決時,符合判緩刑條件的判緩刑,不符合判緩刑條件,但又因上述原因無法收監的,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待上述原因消失,而刑期又未滿,應及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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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取保候審‘’故名思義,提供擔保在訴訟各環節隨時‘’侯審‘’嘛,就是說取保者仍須在各環節‘’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
一,‘’取保候審‘’,是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刑事立案后為保證案件順利辦理,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個人人危險性‘’一一對構成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致危害社會,即在候審期間不會自殺、逃跑丶毀滅偽造證據、威脅被害人丶證人改變證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當事人丶法定申請和辦案機關審查同意采取保證人擔?;蛱峁┮欢〝殿~擔保金擔保的方式,有條件的暫不收押予以釋放保證‘’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查‘’的刑事強制措施。
二,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各環節,公安機關有權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后有權在審查起訴中繼續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符合的再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也有權在審判過程中審查被告人是否繼續辦理取保侯審,符合條件的由法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須‘’隨傳隨到丶不誤審判‘’,即隨時聽侯法院的傳喚,法庭開庭時必須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和最后宣判,否則,法庭有權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如果是交保證金擔保的,依法沒收保證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構成犯罪的,會對其判處實刑并收監執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必須要‘’隨傳隨到丶不誤審案‘’,否則,會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取保候審回家后會判刑嗎?
很難說!對于涉嫌犯罪人員,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是符合強制措施條件的嫌疑人才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至于會不會判刑或者刑事處罰量刑如何,只有等到審判機關經過審判才能知道。但可以肯定的說,取得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判處較重的刑罰。(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案底通常指的是前科,也就是被法院宣告有罪,并被判處刑罰,在有前科的情況下,會對當事人有一定的影響,不能從事一定的職業,如公務員、企業高管、教師、醫師等。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算有前科案底。
但問題中的情況還是有值得擔心的地方,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這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并展開了偵查,立案的案件應該要有一個結果,那么案件結果是什么?可能出現幾種情況:
1.行為的確構成犯罪,取保候審的時限是一年,在一年內公安機關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如果取保候審期限還不到一年,案子還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處理,并不意味著沒事了,可能只是公安機關暫時還沒移送案件而已。
2.行為不構成犯罪,這時根據案件所處的階段會有不同的處理。案子在公安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撤案。案子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撤回案件或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案子在法院審理階段,由法院同意檢察院撤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既然案子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那么公安機關有沒有通知他們撤案了,如果他們通知撤案了,這就是案件的結果,否則案子還沒有了結。
3.以上兩種情況都是指正常、合法辦案程序,實踐中還有一種違規辦案情況,即行為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撤案,但公安機關撤案會對其考評產生影響,所以公安機關既不撤案也不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放在那里不管,也就是通常說的“掛案”。這種做法其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當事人長期處在一種結果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取保候審期限超過一年,公安機關沒有對案件給出任何說法,那么可能就是這種情況了?,F在應聘某些職業需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無罪證明,如果被“掛案”,可能無法開具無罪證明,從而對就業造成影響。如果沒有開具無罪證明的需求,“掛案”這種做法對當事人的實際影響可能也不大。
請問:一、題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個階段采取的取保候審?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也就是說《取保候審決定書》蓋的是哪個機關的章?三、《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審以后坐牢的機會要小于不取保,這是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決定的。因為取保候審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刑種條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會危險性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羈押的。
但是這不絕對。如果是因第一種原因取保,說明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可能較為輕微,有可能適用緩刑,也就是說坐牢的可能較??;如果是因為疾病、懷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取保的,這種情形下犯罪行為較前一種更重,將來仍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尤其是都已經批捕、期限屆滿未辦結的,這種情形判處實刑,理論上要比因第一種、第二種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通常以“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或者“投案自首、主動交代、退贓退賠,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讓嫌疑人接受保證人監督。當然,辦案機關也會以“我局正在偵查誰誰某某案,因檢察院不批捕,決定對其取保,從某日起算,應接受誰誰的監督”即檢察院不批捕為由決定取保。質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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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有個“黃金37天”的說法,就是說在拘留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幫助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等,從而影響辦案機關采取或者作出對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決定。
專業的律師能夠在這個時間更好地幫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就等于沒事了,我就是這么認為的,因為我現在就在取保候審期間,取保候審,意思就是,因為證據不足,給你取保出去,在一年之內,補充偵查,只要一年之內沒有新的證據證明你犯罪,那么以后就沒事了。我這樣認為對不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