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6種分類_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特邀律師
一種是根據角色分類,一種是根據法律背景分類。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相互之間在訴訟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分類有以下2種:根據角色分類,可分為:審判方與原告方之間的、審判方與被告方之間的、審判方與證人方之間的、審判方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根據法系(法律背景)分類,可分為:英美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還有社會主義法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等)。因為各法系間的民事審判程序不同,所以也產生了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其他分類依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但主要是以上2類。由于對訴訟程序法的研究是基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礎背景,所以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進行再分類研究,就顯得沒有什么必要.基于此,在學理和實踐上,一般不對其進行分類研究。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
(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
(一)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比如,贈與行為中的贈與人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物的權利。
(二)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承擔義務,也都享有權利,而且,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相互關聯、互為條件,一方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就是相互對應的。
三、有償民事法律行為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是否要求對方給付對價。
(一)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付對價(報酬)的法律行為,比如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則指一方當事人承擔某項民事義務而不要求對方當事人給予對價的法律行為。它以贈與為代表。
四、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為條件。
(一)諾性性民事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的。如買賣、承攬、租賃等。
(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則是指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贈與、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這一分類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
(一)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正如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的:“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比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質押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則不僅要用書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1、以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為:意思表示行為,又稱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為: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或私法性質分為:公法行為;私法行為。
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從定義看,區別僅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因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體的法律事實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實的結合需要人的主觀判斷,法律規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實,沒有一個法律規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釋即作出判斷和結論,只不過是解釋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間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無處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