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名詞解釋_條例和法律的區別?
特邀律師
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
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關于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權的范圍內,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關于某一方面具體事項的規范性文件。 自治條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有關本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自治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內容的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
法按照我國《立法法》有很多種淵源(也就是形式的意思),主要是根據立法機關、效力層次來劃分。根據《立法法》第2條的規定,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條例這個詞主要用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但是,條例一詞的使用在現時有效的文件中并不僅僅局限于自治性文件,并不那么規范。這與立法法是在2000年制定的有關,之前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設置還不規范和統一。如果國務院1993年制定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
不過,不論如何,法是個較條例內涵和外延更廣的詞;或者說和條例不是一個層次上的范疇。條例是法,但只是法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區的人大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規是民族自治區外的省,市人大制定的,他們的效力不一定誰高,要看制定機關的等級和權限!
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是地方立法行為,條例的法律地位相當于地方性法規,屬于地區性和局部性法規,其法律效力僅限于自治權管轄的范圍。自治條例通常規定有關本地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問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綜合性的基本依據和活動準則。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區域自治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單項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