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制定單行條例的機關是_單行條例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特邀律師
民族區域自治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憲法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自治地方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自行培養各級干部、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企業、事業單位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制定本地方的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使用;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隸屬于本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開放邊境貿易,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優待;自主安排地方財政收支,確定各項開支標準;實行減稅或免稅;決定本地方教育規則、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開展民族體育活動等。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50多年來,對維護國家統一,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基本權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制,法律創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訂、修、廢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我國各級種類國家機關的創制權限如下:
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權限是: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權力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②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的權限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由國務院做出。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③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的權限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由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權限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發布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縣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屬部門可以發布命令和指示。
《立法法》第六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自治區的單行條例,在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特點,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須履行“報批”“報備”程序。即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