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_民法的主體是誰?
特邀律師
1、不對。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十周歲以下的自然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2)10~18周歲的自然人,只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但是,16~18周歲的自然人有獨立的 經濟來源,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是設立中法人、破產法人是不一樣的。2、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行為時不一樣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因。 一、民事法律關系指的是受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如合同關系,婚姻關系。這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唯一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實。而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中的重要一部分。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行為,以人的意思表示為核心。 民事法律行為就是人以意思表示,產生、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您好,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民事主體是在民事活動中享受民事權利義務擁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受民法通則等民法系實體法調整
訴訟主體是在訴訟活動中享受訴訟權利義務的主體受訴訟法等程序法調整
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我國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個別情形下的國家(如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法院在我國屬于司法機關,依法也屬于民事主體之一,當然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法院對立案材料只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就應該受理。所以,只要有人起訴法院就會立案,至于被告是誰及起訴理由法院立案時不再考慮,但最終訴請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后判決。
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個別情形下的國家(如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所有的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主體的主體身份必然包括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身份。兩者之間的區別:訴訟主體不僅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而且還必須有權行使導致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外延包含訴訟主體概念的外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能夠成為訴訟主體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不起作用,因此他們只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訴訟主體,而不能直接稱為訴訟主體。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法律關系可作如下主要分類: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 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1·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
2·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一國公民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1.法人的概念和具備法人的條件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2.法人的權利能力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3.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4.法人的種類第一,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其活動內容,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第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國家管理和非經營性的社會活動為其內容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在什么人之間發生,誰是權利義務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體問題。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還取決于能力,民法將此能力分解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承認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獲得生命的人類個體,是與法人相對應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國家有時也直接參與民事活動,但基于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國家出現在民事活動中時,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其主體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