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_工廠沒有給員工簽勞動合同你們對這件事怎么看?
特邀律師
很多廠都不給簽合同,對于員工來說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很多員工也沒有文化知識,也沒有去了解,不簽合同我認為對員工一點保障沒有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履行相關義務,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
一、明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第16條固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違法行為。
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繳納或者變通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二、明確企業違法處罰法律規定。
(一)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兩種處罰措施,一是要求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有效地約束。二是要求企業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
(二)不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勞動法》第100條固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因此,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三、明確員工權利救濟途徑。
企業出現了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并對員工造成了損失,作為員工,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企業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處置企業不簽合同、不繳納保險的行為。
二是勞動者依法維權。勞動者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調解、仲裁、起訴等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范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做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對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益的法律依據。
希望企業依法按規從事生產經營,既追求經濟利益,又努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實現多方共贏。
這是很多勞動者的無奈,用人單位不簽合同、不買社保、還有加班,勞動者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般來講,勞動者應當保存自己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的證據材料,比如工作證、打卡記錄、視頻、工友證明、工資條、銀行卡工資發放記錄等等。
然后勞動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確立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各種補償和相關待遇。
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報名表和考勤記錄等等。
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后,勞動者才可以索要其他的相應待遇:
第一,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至工作滿一年為止。因為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就視同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一般自勞動者入職次月開始計算,注意勞動仲裁的維權有效期是一年。如果維權太晚,會導致雙倍工資的確認受損失。比如工作兩年以后再提雙倍工資,那么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是不會受理的。而如果走勞動監察程序(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勞動監察可能會以其為勞動爭議為理由,并不一定受理。如果是超過兩年,基本上就沒人管了。
第二,加班費。基本上小企業是不太可能按照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的。加班費的標準是以延長工作時間,以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發放;周末加班并不安排調休,和街巷子安排加班,應當支付日工資標準的200%或300%為加班費。
日工資標準等于月標準工資收入除以21.75天;小時工資標準等以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我們可以通過詳細記載加班時間,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權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標準支付加班費。
第三,繳納社保。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政府規定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職工應當承擔職工本人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部分。社保繳納應當從勞動者入職當月開始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繳納,社保部門應當按照每日5/10000的標準征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繳納問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會受理,應當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征繳部門提出維權申請。社會保險征繳部門受理時,不會像勞動監察一樣,有兩年的時效。因為,社會保險中小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兩年時效的問題,所以社會保險費的欠繳征繳義務是永久性的。
第四,經濟補償。
如果用的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加班費的發放,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來發放,如果工作不足半年應當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工資的標準應當是以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另外,有一部分經濟補償金可能很多人沒有注意——那就是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是屬于工資的一種,東南單位沒有按照標準發放加班費,就屬于拖欠工資。所以,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有關規定加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除此之外,失業以后只要社保補繳上,我們還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綜上所述,法律給我們的保障還是非常多、非常全的,只要我們了解政策,善加維權,一定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給你交社保,若公司沒有買社保或沒有按實際工工資交社保,員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補交過去2年的社保,但員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保,仲裁委會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圍,不會處理。沒有買社保,深圳的實踐做法是員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員工要發函給公司,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若公司在一個月內沒有補交,員工再可以以此提出離職, 要求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