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半個月辭職能拿到工資嗎_公司規(guī)定離職必須提前兩個月申請,想提前半個月走可以么?
特邀律師
公司規(guī)定辭職提前一個月,不然就扣除半個月工資,這規(guī)定合法嗎?對于員工辭職,就相當于是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的規(guī)定中,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正常情況下,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屬于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而且這種通知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之所以要規(guī)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要還是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如果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公司就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我想你所在的公司的這個規(guī)定,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的,勞動者只有在用人單位違反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也不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了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外,都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按照你所述,如果你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對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辭職,就要被扣除半個月工資,對于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作為你沒有按照規(guī)定離職后,多少會給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有多大,一般是很難評估,用人單位用職工半個月的工資來作為賠償,我認為也沒有什么明顯的過錯,起到其實只是一種驚醒作用。
既然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那么作為合同主體平等的雙方,勞動者的利益應當保護,那么用人單位的利益應不應該得到保護呢?雖然勞動法對于勞動者保護的力度更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法就是專門針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要進行保護的。雖然沒有明確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該怎么辦,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行為,而且在制定過程中,內容和程序是合法的,那么這種規(guī)定就是合法的,就應該得到執(zhí)行。
既然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公司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那么作為要辭職或是離職的員工,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或是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實際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沒有難度的,最多就是自己提前遞交辭職報告而言,對于公司是一個月之后再批準還是馬上批準,這都是公司的事情,但如果我們在明知公司有這個規(guī)定的前提下,還要明知故犯,這時候再去提出公司的規(guī)定合法與不合法,這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
公司作為一個單位,作為一個法人實體,有權利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只要這些管理制度是通過了一定的程序,我認為都是合法的。其實這些條款作為員工都是早已知曉的,那么規(guī)避的辦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前一個遞交辭職申請,我想有規(guī)矩意識的人,這個難度是不大的,也不會讓公司拿出自己的規(guī)定來說事,你也不會被扣除半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規(guī)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這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規(guī)定精神的,但是如果你沒有按照提前一個月的規(guī)定辦理,而且公司又沒有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你提前離職可能會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當然這種損失是不是半個月的工資這是有待商榷的,但為了維護公司正常的勞動用工秩序,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讓員工知曉,也是為了讓員工更好地規(guī)避公司制度的風險,避免給自己帶來損失,我想這也沒有什么不合法的成分。
謝謝邀請,樓上很多大咖已經做了解答,老朱擁有21年的管理經驗,最近剛剛寫了一本工具書《企業(yè)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范一本通》,也來回答一下吧!
員工辭職無需申請
首先一定要給樓主澄清一個概念,員工辭職無需申請,因而也就無需企業(yè)同意。
所以說,我們平時通常所說的“辭職報告”、“辭職申請”,包括企業(yè)要求員工填寫的辭職申請表,其實都是錯誤的。
員工辭職,只需要書面通知企業(yè)即可(試用期內提前3天,試用期滿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是提交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員工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單位的目的是讓單位做好替代人選和工作交接的準備。從法律上來講,到了時間,員工就可以拍屁股走人了。
員工不提前通知就離職該怎么辦
實際生活中,盡管很多企業(yè)都規(guī)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多少天提出,但依然有員工任性地急辭,上午提出辭職下午就走人。
那么,遇到這種情況企業(yè)該怎么辦呢?
《勞動合同法》對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懲罰機制,其實對員工不按法律要求辭職(提前3天或30天提出)也有懲罰機制,那就是單位可以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如果因為員工的急辭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以追償,只是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罷了!
盡可能不要急辭
雖然說即便是你急辭,單位也拿你沒辦法,但從職業(yè)道德的角度出發(fā),還是建議你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提前3天或者30天書面通知單位,站好最后一班崗,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確有困難,也應該跟單位坦誠溝通,取得單位的理解。
不過在現(xiàn)實生活中,除非是非常重要的崗位,一般員工提出離職后,單位都會安排他提早走人的,畢竟人在曹營心在漢,老板也不是傻子!
最后回到樓主的問題,單位的這種規(guī)定是違法的,屬于無效條款!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了,到時間就可以走人,單位如果據此扣發(fā)你最后一個月的工資或是拒絕給你出具離職證明,你就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損失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一、在餐廳當服務員快滿一個月,提出辭職卻只能拿半個月的工資,讓我說這個問題,也算是合法,咋說它合法,讓退休姐跟你們說說,讓你們聽聽有道理沒?
二、因為你上班還沒有上到滿一個月,還是你自己要求提出辭職,不想在餐廳干的,那么人家老板給你發(fā)三分之二的工資,剩余三分之一沒給發(fā)給你,這完全能說得過去呀!也合情合理吧!
三、不過話說回來了,按照人之常情來說,人家在你餐廳上班幾天,你就得給人家發(fā)幾天的工資,哈哈!這個老板也夠小氣的,很有可能沒有掙到什么錢吧!就差那么一點點而已,給自己惹出好多不必要的麻煩。人常說和氣生財,每個人都要能站在對方角度來考慮問題,那么就萬事大吉了。
他要是不給工資可以到勞動局,一般都是提前半個月,你拿到工資后就走再說辭職人家也不好招人,你越提前說越好拿到工資,這樣他們有充足的時間找別人或其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