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的維修責任誰承擔_租賃房屋維修責任有哪些?
特邀律師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并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好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那么由出租人承擔修繕責任,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不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擔費用合同法第221條有明確的規定
出租房中的家電或家具壞了,一般自然損壞由房東修,人為損壞由租客修。但合同中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
1.自然損壞:理房東應該承擔修理
家電都是有壽命的,在用的過程中都是有折舊的,而且達到一定的時間會自己壞掉,并非人為弄壞的。租客只要在使用的過程中得當,出現壞掉的情況及時報給房東。
一般情況下,房東是應該承擔修理的。除非是不講理的房東,只認賺錢,不在乎租客的感受。所以在租房前,不要租態度惡劣的房東。
2.人為損壞:理租客應該承擔修理
如果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家電或家居弄壞,這個責任應該是由租客自己承擔,自己弄壞的東西就自己修。如果房東人好,你和他講講不是故意的,有的房東人好,也有可能幫你修。
3.租房合同中有規定的話,按照規定執行
如果在租房合同中規定,家電家具只要壞掉,都由租客承擔,那就應該租客修。如果有寫租客不承擔家具家電壞掉后的維修工作,由房東全部承擔。那就應該房東承擔。
在租房合同簽訂的過程中,一般房東和租客不會有全部由某人承擔的情況。一般是分1和2這兩種情況,所以,在簽合同的時候,寫清楚,雙方都不吃虧。
畢業后多年,大師一直在租房住。北京的房租貴,房產中介服務也是參差不齊。
剛畢業沒心眼,被中介騙了六千多,報警也不管,說是經濟糾紛。
后來不了了之,再后來,租房就到正規一點的大中介手里租,如鏈家、我愛我家這種。
他們一般是只收一個月費用作為介紹費,然后是跟房東簽合同。這種雖然貴一點,但是還算比較靠譜。但是沒辦法,合同基本一年一簽,房東也要漲價不是。
想想這么多年租房的錢都可以買一輛寶馬了。沒轍,誰讓家里距離工作地太遠呢。
針對于租房家電維修這個問題,還要看你是在誰的手里租的房子。
第一種:和小中介手里租房。這種保障要小一些,但是也有特殊的。小中介收衛生費、垃圾處理費等等雜費。但是在家具維修這里,不得不說,他們每年都有一次免費維修的機會,一般是在續約的時候。但是比起租房的不穩定性和財產損失,建議大家還是找正規的中介吧。
第二種:大型中介。這種比較普遍,但是也有貓膩。不過通常狀態下是收一個月中介費,好的情況還可以打折,8折比較普遍。這種合同里面約定了家電維修的承擔方。一年之后,合同內容就需要你和房東自行商議了。
第三種:房產中介自己推出的公寓,比如自如、相寓等等。大師自己沒住過這種,因為這種多為合租,且有服務費。裝修會好一點,每月有保潔,家電維修也歸中介管。基本不用操心,適合單身的白領居住。但不太適合家庭。
第四種:房東或者二房東手里租房。如果沒有資源的狀況下,一般發生在居住的第二年。如果幸運的話,從網上也能找到,幾率比較小。因為北京的房東大多房子多,疏于管理,一般托管給中介。也不想操心,所以找到房東的概率低。這種基本是和房東商議家電維修承擔方,但大多數情況下是,誰用壞了誰修理。當然也有好說話的房東,看運氣吧。
像這種房子都算是精裝修或豪華裝修了,所以,裝修怎么樣不能看圖片,還得實地考察
大師自己租房多年,基本是自己用壞的自己修,不過房東也好說話,小問題他就幫你解決了。我們也自覺,使用時間長了,自然老化損壞,這個基本就自己掏腰包修理了。
畢竟租房家電都不是特別貴的,特殊貴重家電還是需要提前跟房東溝通的,以免造成不快。
人不可能一輩子租房,在租房生活的日子里,希望大家和房東、鄰居都能和諧相處。
吃點小虧也沒啥,生活過日子圖的是順心,不要為一點小事情影響心情。
祝愿每一個漂泊在外的朋友,以后的日子里都有個屬于自己的居所~
合同約定由乙承擔維修、修繕租賃房屋的義務。后該樓的電梯發生故障,無法維修,只能更換。那么更換電梯的責任、費用應當由甲方(出租人)承擔。,更換租賃房屋設施的費用由房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租賃的日常維修可以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房子本身的維修;另一種是房屋內物品的維修。前一種在法律上也叫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最好對過錯事項能夠列明,方便責任劃分。而第二種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房屋中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內注明名稱、規格型號、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對于家電及其他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承擔,出現故障時,有合同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執行。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室內設施維修責任未明確約定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故障和損壞一般應由房主承擔維修義務,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壞則應由承租方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的維修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合同法》的規定是: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