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壓一個月工資合法嗎_新工作押一個月工資正常么?
特邀律師
應該可以,你在辦理辭職手續時,按照勞動法要求,單位必須給你結清所有工資薪酬。本身拖欠工資一個月,單位就已經違反勞動法。所以辦理辭職手續時,你可以理直氣壯要求補足工資,而且最好查詢一下單位應該為你繳納的社保是否已經補足。如果單位不能按要求補足工資和社保,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一般電話是12333)。也可以向當地總工會反映要求維權。
您好,這個明顯不合法。
不論員工辭職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天提出申請,還是所謂的急辭工,在沒經過員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司都沒有任何權力扣除員工的工資。更別說扣一個月的底薪了。
那有人會問,員工急辭工、或者沒做工作交接對公司造成了損失怎么辦呢?即便這樣,公司也不能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如果公司認定員工的辭職行為對公司造成了損失,那么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起訴員工來追訴相應的賠償。
總之,員工付出了正常勞動的所得,公司沒有合法理由,是不是隨便扣除的!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員工正常離職后,工資壓一個月后再發,屬于違法情況。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勞動者離職后,部分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工資,比如未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尚未招聘到新員工、未到工資支付周期與時間等。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終止時,拖延支付勞動者工資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資必須按月足額發放,壓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但從這個單位實際來說可能是合理的,防止隨意走人影響工作正常運行。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是合法的,也合理的,因為企業可有補充替代職工崗位的時間準備,確保工作正常運行。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一些現象,企業和勞動者雙方要換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多溝通商量,共同努力想出既合法又合理的雙方皆滿意的辦法,既維護法的嚴肅性,又有人性化的體現,使企業時時處于和諧穩定狀態。
這個問題可以拆解成兩個問題來回答。
被公司開除
是為什么被開除的?
第一,員工有過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辭退的情形,也叫過失性辭退,比如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標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問題的。
第二,無緣無慮辭退。這種情況下下用人單位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拖欠工資
首先要明白一點,不管因為什么原因離職,協商一致也好,開除也罷,都不能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兩個問題,員工被開除,并且拖欠了工資,員工可以申請仲裁,查清被開除的原因,針對拖欠工資的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怎么可能,工資是支付你為單位勞動的報酬,任何單位沒有任何理由克扣工人的勞動報酬,簽訂勞動合同是最基本的用工原則,你不管你是自離還是裁員,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勞動報酬,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不合法的理由拒付工資,你可以收集證據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拒不配合可提起訴訟,這是我的個人建議。辛苦工作一個月,就這么不要了,要是都像你這樣,更會助長企業的歪風,將這種行徑常態化,會有更多的人受騙,必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與這些歪風邪氣斗爭到底!
先要分清楚,你問這個問題是想干什么。我們才能針對性的給你回答問題。如果你現在要從這家工廠離開,而人家有壓著你的工資不給你發,這個肯定是違法的。只要有證據,直接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就可以了,現在的勞動者合法權益還是能得到一定的保護的。
新工作押一個月工資正常: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每月到日開支,工資發放的是上月工資,很正常。原因有以下幾種:
尤其是生產制造業的企業,實行綜合工時、計件工資的單位,毎月月底結算,核算工時,工資,考勤等,工作量較大,然后審批,發放。真是需要時間的工作,相對崗位工資的很好核算,所以企業會把發放日期安排在下個月。
勞動法對公司發放工資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要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以及勞動報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要根據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進行結算,不能存在克扣工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