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適不適用善意取得_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特邀律師
可以。
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質權人將質押財產再次出質,對出質人是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返還原物。
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以上各物均為動產)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對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學說稱為占有脫離物。(出賣人的占有分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脫離物)善意取得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1.受讓時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登記)抵押權都可以善意取得。
請記住一點:無權處分原則上不發生物權變動,設立質權需為有權處分,乙為無權處分人,除非丙為善意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
您好,股權善意取得實質為股權轉讓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決從無權利人或者說非股東處受讓股權的法律問題。股權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強股票權的流通性,它使股權受讓人無須調查股權轉讓人有無實質性權利的情形下,僅憑信賴轉讓人所具有權利的外觀形式,就可以受讓股權。股權善意取得通常應滿足以下條件:a,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b,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c,需依轉讓而取得;d,需具備轉讓方法,即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并必須向受讓人交付股票;e,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即受讓人對轉讓人為無權利人應為不知,且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股票如同現金,喪失股票即等于喪失現金,隨股票所附著的各項股權也面臨喪失的風險。凡構成股權善意取得時,原權利人即失去股東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善意受讓人則合法取得股票,進而取得股東權利。在我國《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權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類糾紛之時,可依《票據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處。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