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可以繼承給子女嗎_公租房能夠繼承嗎?
特邀律師
不可以,子女要住的話必須重新去申請。
謝謝邀請。櫻桃番茄對于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專業回答,因為自己不是屬于這個領域的。這邊在網上找了一些資料寶寶們可以參考一下~
一、 買公租房可以繼承么?
公租房不是遺產,不能繼承。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續租。父母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與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公租房繼承條件,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內逝世的,和其一起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能夠持續承租。”也能夠由親屬——愛人、后代持續承租。而公租房5年后是能夠采購的,可是出售的公租房5年內不得上市買賣,5年后需求上市買賣的由政府優先回購。
公租房的出臺為不少寓居艱難的家庭,有了一個杰出的寓居空間。公租房的產權歸國家和單位,那么,假如公房承租人身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產業進行承繼切割,但能夠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持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承繼。下面小編給大家詳細的解說下有關:公租房承繼條件,公租房5年后能夠買嗎?這方面的常識。
二、公租房承繼條件
1、法律規定能夠承繼的是公民逝世時留下的自己合法產業,即合法遺產。而公有住所不屬于公民私有產業,其間涉及公有住所承租寓居的權力,公民只要寓居權,沒有該住所的處分權,因而公民承租的公房無所謂承繼問題,只要公租房承租承繼權。
2、由建設部的《城市房子租借管理辦法》規定:“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內逝世的,其一起寓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能夠持續承租。”
3、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洽談一致斷定的人選持續承租。
4、不能按上面一起寓居人洽談不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一起寓居人中斷定改變承租人:原承租人的愛人、原承租人后代(他處住所狀況、本處寓居時刻長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所狀況、本處寓居時刻長短)。
三、公租房5年后能夠買嗎
1、公租房租滿5年可買賣。承租人租住滿5年經市政府同意準予出售的,能夠申請采購。出售的公租房自購房人處理房地產掛號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買賣。5年后需求上市買賣的,由政府優先回購,回購報價思考原銷售報價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斷定。政府放棄回購的,按到時經濟適用住所上市買賣的有關規定履行。
2、據重慶市消息,五年后能夠采購公租房,公共租借住所出售報價以歸納造價為基準,詳細報價由市物價部分會同市住所保證、市財政等部分研討斷定,定時向社會發布。第一批入住的還不到五年,如今還沒有發布詳細的公租房每平方米的報價。
公租房承繼條件,公租房5年后能夠買嗎?有關常識的解說,讓我們了解到,公租房承繼條件,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內逝世的,其一起寓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能夠持續承租。”也能夠由親屬持續承租如:愛人、后代。而公租房5年后是能夠采購的,可是出售的公租房5年內不得上市買賣,5年后需求上市買賣的由政府優先回購。
由上可得知,買公租房一般是不可以繼承的。公租房不是遺產,所以一般不能繼承。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要求續租。如果父母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孩子不能繼承,但與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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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續租的,子女也可以繼承,但不能上市進行交易,要賣只能按購買時的價格賣給政府,政府會付活期利息。公租房不能一直租住下去。因為公租房遠低于商場價的房錢,導致在現在的狀況下,公租房僧多粥少,請求公租房的條件也較為嚴格。公租房以5年為為一個期限,租住者去購買改善住宅房的時候,能夠退掉公租房。或者業主租住滿5年后,能夠以成本價+銀行利購買購自住。購買時能夠選擇一次性付款或許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錢,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依照規則交納房錢。公租房不可以上市買賣,采購人需求轉讓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單位組織回購,回購報價為原銷售報價+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不會跟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一旦發現用虛假信息騙得公租房租住的,將強制請求其退出。
不可以。公租房有優惠因素,產權不完全是個人的,但子女困難的且無房可繼續租住。
不可以。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至于承租人子女續租問題,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房。《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本題首先弄清概念:公房承租權,指的是有權利承租國企或集體房產的權利。租賃關系成立后,承租人獲得的是居住、使用權。租賃關系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屆滿,仍需租賃,需續訂租賃合同。而繼承權指的是有權利繼承親人的私有財產(含房產)的權利。繼承關系生效后,繼承人獲得的是永久的所有權。所以繼承一般指的財產所有權,而非使用權。獲得公房的承租權,一般指單位員工與單位簽訂了租賃合同,即除非員工另有了居住,一般確保員工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穩定居住權。若員工去世,不影響隨員工共同生活的家人繼續居住,不過必須由單位與繼續居住的員工家人簽訂新的有租賃期限的合同。如員工家人有了新的居住房,公房單位有權決定原公租房租賃關系是否解除。所以說公租房換了符合條件的主人居住,也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樣租賃期不得超過二十年。這顯然與遺產繼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陸小姐是北京人,她和父親陸先生的戶口落在陸先生單位的公租房內。陸小姐年滿18周歲后,陸先生經人介紹和有一套住房的王女士再婚,并辦理了結婚登記。2016年,陸先生因病去世,王女士要求分割其與陸先生居住的兩間公租房。請問,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公租房不歸承租人個人所有,承租人僅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故承租人的繼承人無權繼承公租房。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會受到支持的。不過,公租房雖然無法繼承,卻可以變更承租人。根據《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相關規定,租賃期限內,陸先生外遷或去世,陸先生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本案中,王女士與陸先生并不在同一戶籍,且其在與陸先生結婚前已經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無法申請變更。
公租房在沒有買斷的情況下是不可以繼承給子女的,屬于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