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設立行政許可_國務院部門規章能設定行政許可嗎?
特邀律師
你好!國務院部委無權設定行政許可權。根據《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限,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設定行政許可(或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僅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但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設立經常性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設立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1)國務院的決定:非臨時性的,應轉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2)省級規章:滿1年,需繼續實施的,應轉為省級法規。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除此之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注意:部門規章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所有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才可以設定所有的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設定的不是臨時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