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項不是公民受教育權的內容_受教育權的含義、內容?
特邀律師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對于“公民享有受教育權”的表現形式,《憲法》作出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即使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即使發明創造。
憲法。公民接受教育,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適齡兒童的監護人)都無權剝奪。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要想真正實現公民的受教育權,最需要合格的教師。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
有關受教育權的法律條文: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對公民的受教育權作了原則性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進一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擴展資料:
我國所有的適齡兒童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者依據相關法律或習慣,在規定年限中由國家、社會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的權力。我國公民受教育權的主要內容是:幼兒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出國留學、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掃盲教育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關于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正評價權三個方面。在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屬于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
【侵犯受教育權的總體表現】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并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是說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等)
【相關法律法規】
1.我國憲法莊嚴宣布:國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義務教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并規定了國家的責任、社會的責任、學校的責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案例】
齊玉玲案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體內容:
齊玉玲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后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復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不對!若是權利,那么就昰可以被放棄的,那么學齡兒童不想讀書則視為放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你說這可以嗎?這話能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