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是哪個部門_逮捕制度是哪部法規(guī)定的?
特邀律師
先說說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他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刑事拘留。
首先要科普一點的就是,逮捕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而是指有一定的證據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當然,最終定論由法院判決),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的,比如可能會逃跑、串供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拘留和逮捕的關系
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0天,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需要被逮捕,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的,公安機關需要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批準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總共37天,如果批準逮捕,然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
也就是說,拘留和逮捕是兩種刑事強制程序,他們都是以暫時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為手段,都是在看守所進行。對于已經判決有罪的當事人,大部分的刑罰都是在監(jiān)獄執(zhí)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經歷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在實務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但是公安機關直接將其移送審查逮捕(不拘直捕)、甚至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不捕直訴)的情況依然存在。
逮捕僅僅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有罪
但是請注意,逮捕本身不代表嫌疑人一定犯罪,僅僅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否有罪,還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
宋喆:被拘留14天后被檢察院批捕
典型案例如近期的宋喆因為涉嫌職務侵占被逮捕,宋喆先是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被拘留14天后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背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逮捕。
錢寶張小雷:被刑拘37天后被批捕
而南京錢寶網非法集資案,張小雷也是在刑事拘留37天的當天,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這種在限定刑事拘留最后期限作出批捕決定的情況經常發(fā)生,我印象中去年年底有兩個案子是在37天當晚拿到了不批捕決定,當晚取保放人,也有不少案件是在第37天收到批準逮捕的通知。
這種等通知的感覺其實很煎熬。(題外話)
而逮捕之后的時間,一般規(guī)定是兩個月,如果經過批準,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甚至可以達到15個月以上。
檢察院會在什么情況下批準逮捕?
通常情況下,逮捕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
題主的提問,應該就是指偵查階段的逮捕,前面已經比較清楚的講了,檢察院的偵查監(jiān)督科會根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該份材料,要具體說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說嫌疑人有社會危害性,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對社會秩序還有現實危險、可能毀滅證據、干擾作證、串供等。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條件:社會危險性是關鍵審查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79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特別是如果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應該逮捕;
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
因為在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認定有罪,這也符合疑罪從無的要求,因此,在審查逮捕環(huán)節(jié),社會危險性條件是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的重點審查內容。即便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當事人,如果不符合社會危險性條件,同樣可以不采取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標準,比如屬于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等。
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也做了類似的規(guī)定,大家可以手動自己去查。
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
既然是審查批捕,審查結果既有可能是批準逮捕,也有可能是不批準逮捕。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情形,包括:
1.認為當事人可能有罪,但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而不批準逮捕
比如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2.罪行輕微,社會危害不大而不予批捕。
3.檢察院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會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在實踐中,很多案件本來就是不構成犯罪,但是檢察院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理由不逮捕,同時,如果以改理由不批準逮捕,偵察機關一般是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如果在后續(xù)的繼續(xù)偵查過程中,發(fā)現了新的犯罪證據,當事人依然可能會被起訴。
請問專家,檢察院做出是否批捕是由哪個部門或哪個官員決定的?謝謝! ---------------------- 一般要將提請逮捕的材料報檢察院批捕科,對材料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
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院批準逮捕,說明案子在公安系統(tǒng)基本結束偵查,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了,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進行逮捕,控制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逮捕制度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