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協議有法律效益嗎_怎么樣的離婚協議書才有效?
特邀律師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2018年新《婚姻法》若干規定,我是這樣學習與理解,本人就學習婚姻法發表個人觀點。
首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在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手續就有效。因為民政局他是代表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簽發的離婚證代表政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達到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的。
其次,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撒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肋伯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達成的協議,男方不再給女方重新分配財產。
根據2018年新婚姻法解釋,房子、不動產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不再進行分割或以貨幣形式補貼。
你們協議離婚,符合新婚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解釋。
附:新婚姻法部分解釋。
在民政局辦的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后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并對自愿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后,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