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_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特邀律師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1、貨幣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2、實物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土地使用權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東依法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股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出資。
立法者給可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限定為三個要件:1、具有貨幣價值,即可以用貨幣來估價;2、可以依法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
股東出資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2014年公司法配合資本認繳制度的實施,對新注冊公司不再要求貨幣出資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資的最低金額(特殊行業,還需執行相應的規定),而是由全體股東認繳并按照約定期限交納出資。
(二)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廢止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且其中并未再行就以股權出資的比例問題予以規定。因此,可以以股權公司100%的股權進行出資,新設公司可以沒有任何貨幣出資。
(三)以股權出資的,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權對外出資的,對外轉讓時應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原股東,以告知原股東優先購買權。需注意法律法規是否有其他限制轉讓的情形,主要指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一年限售期、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在公司上市后的限售期、董監高人員的限售股份等)和特殊類型公司(如對單一股權、實際控制人存在限制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四)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五)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六)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等具有明顯的人身依附性質,無法轉讓,以這些無法轉讓的財產出資,對其他股東,對與公司發生關系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明顯不利,不能作為出資。
(七)關于借款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無禁止性規定。但是《貸款通則》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債權是否可以做為出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討論,一類是公司設立時的債權可否作為出資,存在爭議。另一類是公司設立之后,債權人以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化為股權出資,即俗稱的債轉股。我國為解決國有企業負債過度及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已制定了債轉股政策,對債轉股持肯定態度。
(九)《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僅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未就其他一般性情況作出要求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只能拿貨幣出資,是對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拿土地、設備、技術等入股。股份有限公司經過批準是可以上市交易股票的,稱為上市公司。就是可以炒股的。所以炒股的股民只能拿錢去炒股,你見過在股市上有拿技術、土地去炒股的人么?哈哈其他方式出資的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第二、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第四、土地使用權即股東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