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幾種_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谌?,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后一樣可以作為出資。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關于這個問題,我做了一下整理,公司股東可以選擇貨幣或非貨幣兩種出資方式,《公司法》《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就公司出資進行了列舉性規定,整理如下:
一、 股東出資方式
現在公司的注冊資本采取認繳制,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可以選擇貨幣或非貨幣兩種出資方式。
(一) 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是股東出資方式中最常見的方式,貨幣出資并不必須出具驗資報告,但貨幣應按公司章程約定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二) 非貨幣出資
股東使用非貨幣出資主要應具備三性:合法性、可轉讓性、可評估性。股東可以下列非貨幣出資:
(1) 以實物作為出資,常見的實物出資有房屋、車輛、設備等;
(2) 知識產權;
(3) 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可以將使用期限拆分出資);
(4) 股權出資;
(5) 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公司股東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與股東出資相關的幾個特殊問題
(1)債權出資問題
實踐中,工商總局對于普通債權的出資持有否定態度,不予登記。但債權具備非貨幣出資三性(合法性、可轉讓性、可評估性),理論上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如以依法可以轉讓的無記名公司債券出資的,或者所出資的債權在一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實現的,可以認定為出資有效。
(2)違法犯罪所得出資問題
關于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出資是否導致出資無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還出資額,而是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即追繳出資人已經取得的股權,剝奪其股東資格。
(3)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問題
原則上原所有權人有權取回。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公司可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此種情況,原所有權人只能向出資人請求賠償。
(4) 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問題
公司股東不得以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如土地上設定的權利負擔為抵押權,則該土地不能進行出資。但如土地上設定的為地役權等權利負擔,不能一概認定該出資無效,應當由法院指定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視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希望這個對你有價值,謝謝
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在公司設立或者增加資本時,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
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1、貨幣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2、實物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土地使用權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員工持股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簡單說下常見的幾種:
第一種:員工直接持股
這種持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證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權的高度集中,務必應當保證股東所持股份至少在67%以上才能夠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工作,否則但凡低于67%的,也就意味著員工持股超過三分之一,這種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那公司重要事項的表決只要員工不認同的,就可能出現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無法通過的風險。
第二種:成立有限責任持股平臺
這種持股平臺的好處就是無論是目標公司還是持股平臺當中始終保持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力度,同上述唯一的區別在于員工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間接持股,對于重要事項的表決控制人仍然享有實際控制權。
第三種:成立有限合伙持股平臺
這種模式是現如今可能使用的最多的架構方式,因為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當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執行,而且關于合伙協議的特殊事先約定比較靈活,大股東作為普通合伙人完全可以實際控制合伙企業的表決權,而不在乎其所占有限合伙企業份額多少,這樣既可以保證了實際控制力,也保證了持股平臺的包容性足夠廣泛。
第四種:期權股
這種方式其實可以并入到上述三種當中去,只是在真正持股以前,員工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公司工作滿多少年,在本年度業績目標完成額之后有權利選擇按照既定的價格來行權購買或者出售公司的股權而解套或者成為股東。
目前當下員工激勵計劃的方式也在不斷的與時俱進,建議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設計好正確的員工持股計劃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