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忘簽合同賠償_公司忘記續簽合同賠償怎么算?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之內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不簽訂視為事實勞動關系。從次月起公司要支付你雙倍工資,但你要搜集相關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系。證據有如下幾種: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工牌,工資條等……
「紅哥觀點」入職公司近一年沒簽合同,但給你買了社保,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現在離職有補償嗎?從法律上說,有補償,但至于要不要這個補償,還要根據你離職的原因來看,適合不適合要這個補償!
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而訂立。用工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入職公司近一年,加入在公司工作了10個月,每個月工資4000元,因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只要去申請勞動仲裁,那么就可以再獲得公司再次支付9個月、共36000元的工資。
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有經濟補償金,還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應按照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則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是你主動提出離職的,從道義上說,工資給你發了,社保給你買了,找公司要補償,你下的去手嗎?如果是單位辭退,心有怨恨和不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出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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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對就業單位是很不利的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谑臈l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時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常見花招
目前存在部分企業濫用的情形,比如試用期滿才簽、試用期很長、工資很低、試用期不參加社保等。
1、首先要明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企業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內也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長短也有講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不能隨意調整崗位工作地點、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至于單位可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地點,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則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一旦單位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如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雙方又無法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則可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
4、休息休假首列合同必備條款合同內容:雙方應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很多企業嚴重超時加班,有的還規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
5、患病非因工負傷有相應待遇。企業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內應有病假工資常見花招:一些用人單位常以參加社保職工也要交錢、有員工不愿參保為由,不為員工參保。還有些單位規定,員工患病停工治療的沒有工資。用人單位應依法參保并將為勞動者辦理參加社保手續和扣繳社保費的情況如實告知職工。
6、用人單位的“生死合同”無效。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為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合同”條款。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咨詢才告知。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證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也是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
用人單位如果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那么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雙倍工資賠償,最多11個月,超過1年的則定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予以賠償,那么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但必須要有證據(工資條,上班打卡表等)證明你是該公司的員工。
勞動者可不簽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簽哪些勞動合同?
觸犯法律,違反《勞動法》,違背意愿不平等的勞動合同不能簽。
這個公司忘記續簽合同是不是指的勞動合同呢?如果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先給公司商議賠償事宜,如果協商不一致,員工可以到勞動局進行舉報或者到勞動保障局進行勞動仲裁。大家請放心,勞動局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時間時候會調查,調查清楚會按照勞動合同上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賠償。
你好,我是活出不平凡的自己,很高興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我本身是學法律出身的,我來給你解析一下你遇到的問題。
首先,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簽訂,勞動關系從你進入企業工作的那天開始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現在在私企工作一年半了,視為你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說合同期限是不確定的。
然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從第二個月到十二個月公司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你比其他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多拿11個月工資。
接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沒有嚴重違發你們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嚴重失職對你們公司造成其他損害、沒有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你在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你工作一年半,那半年沒有具體明確是否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你可以拿到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如果沒有超過6個月,你可以拿到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月工資指的是你裁員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你可以拿到11個月的補發工資和2個月或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沒有及時把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給你,第一,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拿到支付令公司一般就會把補發工資和經濟補償給你,如果公司還不給,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去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前提要準備好工牌,打卡記錄,以及發工資記錄等能證明你和公司的存在的勞動關系的資料。
如果你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我,我免費提供咨詢。
分以下情況,結果有明顯差別:
第一,看工種。
1如果是大廚,整天全天上班那種,基本可以認定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妨礙勞動關系的建立。
2如果勤雜業務,比如掃地、刷盤子等所有雜活都干(一個人頂幾個人的活,來開到三千也是可能的),就可能只是勞務關系,解除不會有賠償的問題。
第二,看工作性質。
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勞務的不賠償。
第三,看是否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解除不賠償,轉正賠償。
A試用期解除關系“無故解除”的費用不用賠償,B如果超過試用期或沒有試用期,則應當按無故解除工作年限的補償金的雙倍賠償,具體標準一年賠兩個月,不足半年賠一個月。
第四,未簽勞動合同,但實際是勞動關系,單位承擔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應發雙倍工資,如果正常發工資的話,有權可以要求補發一倍的差額,但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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