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病歷都復印哪些_醫院病歷怎么打印?
特邀律師
如果全部復印就是內容。病歷復印件對于醫療糾紛舉證相當重要,不要輕視。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采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對各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行為進行詳細規范,以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其中,對醫患雙方易發生誤解、爭執的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復印病歷須按以下步驟履行必要的手續:
1、申請人向醫療機構遞交要求復印病歷的書面申請書,醫療機構由負責醫療質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2、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向醫療機構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⑴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⑵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⑶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⑷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⑸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 ⑹申請人為司法機關的,應當提供司法機關出具公函和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3、醫療機構受理復印病歷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4、只可復印以下客觀病歷: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對于主觀病歷,如: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不予復印,但可封存。
5、復印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申請人在場;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醫療機構復印的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附加說明: 1、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時,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要求復印病歷,病人的其他任何親屬均無權要求復印病歷。 2、患者可以委托其他人復印病歷,但要辦理委托手續。 3、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時,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復印病歷的要求。 4、患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提出復印病歷要求。
把病歷本上醫生寫的那幾頁都要復印出來,另外就是病歷本的封面和封底,還有醫生的診斷證明都需要
能啊,都是出院后一周以后可以到病案室拿病例,需要身份證和診斷證明,如果不是本人,要把自己的和病人的身份證都帶上。
1、患者本人或受患者委托的人帶著身份證和病歷到醫院醫務處;
2、醫務處把病歷批條后蓋上公章;
3、然后到病案室復印。把原始病歷復印后,把原件裝在口袋里面,讓患者在上面寫上日期,并簽字蓋章;
4、簽字蓋完章后,醫生就用復印機復印病歷;
5、此時,病歷就復印完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列舉患者可以復印的病歷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從列舉的情況來看,患者有權復印的主要是客觀病歷資料,而對于主觀病歷資料,比如說會診意見、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患者是否有權復印卻沒有列舉。但《侵權法》后面有一個等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面有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病歷資料不限于所列舉的種類。但患者是否有權復印主觀病歷資料,法律沒有加以明確,現實中,醫療機構一般也不會讓患者復印主觀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權復印的僅是客觀病歷部分,主觀病歷包括病程記錄、三級查房、會診記錄、病歷討論等不在可以復印的范圍內。
病人親屬復印病歷一般應當在病人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帶著身份證和病歷(原件)到醫院檔案室去復印即可(別忘了帶復印費哦)。